桂律协〔2011〕42号
关于认定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
和执业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资格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继续或者首次接收实习人员的,以及执业律师继续或首次指导实习人员的,均须向律师协会提交审核申请。请各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向所在市律师协会申报接收、指导实习人员资格审查材料。现将资格审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已参加上一年度检查考核并被评定为“合格”,已足额缴纳上一年度团体会费;
2.至少具有三名以上(包括本数)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
3.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提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4.能够为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提供参与十件以上(包括本数)法律事务代理工作的实习活动;
5.无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或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已满一年的;
6.无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已满三年的;
7.无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的,或者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已满的。
(二)执业律师申请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政治观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4.近三年内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记录;
5.愿意担任实习指导老师,有责任心,并且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指导实习人员。
二、申请主体
广西区内符合条件的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
三、申请方式
(一)各律师事务所填写《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指导实习人员执业律师资格审核表》并加盖公章(并同时发电子版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邮箱:gxlxpxb@tom.com);
(二)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将《资格审查表》报所在市律师协会初审,市级律师协会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各市律师协会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本市初审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并连同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资格审查表》一同报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兴大厦A座24层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联系人: 刘莹、徐柳萍,联系电话:0771-5865220)。
区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将《资格审查表》提交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
四、审核结果备案及公布
经审核通过,取得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取得指导实习人员资格的执业律师名单将在广西律师协会和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并及时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
律师事务所通过资格审定,方可办理接收实习人员业务。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在资格审查结果公布之前已接收了实习人员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对实习人员的培养和指导,但自审查结果公布之日起不能再接收新的实习人员。
此次资格审查结果公布之后,各市律师协会仍可继续接受各律师事务所资格审查申请,按照本通知规定完成初审后报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公布审查结果。
附件:1. 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指导实习人员执业律师资格审核表.doc
2. 各市初审情况的报告.doc(参考格式)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此通知除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仅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www.gxlawyer.org.cn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