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2020-02-23 22:50:58

——北海市村(社区)法律顾问为基层

抗“疫”工作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自疫情发生以来,北海市村(社区)法律顾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优势,为村(社区)提供及时、精准法律咨询服务,为基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近日,广西熙棣律师事务所在铁山港区司法局的支持、指导下,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特点,迅速编写防控疫情纠纷问题,主动为农村基层抗“疫” 一线工作提供精准的法律帮扶。

该所作为北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团成员的苏振豪律师、吴恒彩律师积极通过电话、微信群、网络与担任法律顾问单位的有关村委联系,了解农村基层当前防疫工作中所遇到的法律专业问题。在铁山港区司法局的具体指导下,有针对性地结合村民咨询较多的疫情防控、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问题,迅速编写了《防控疫情——村民委员会常见问题及纠纷问答(一)》(以下简称“《问答》”)。随后,该所担任“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四名律师将该《问答》迅速向担任法律顾问的彬定、陂头、婆围、斑鸠冲、小马头、大树岭、粟山、彬池8个村委通过微信群进行推送,该《问答》得到了铁山港司法局及有关村委的肯定及高度评价。


疫情蔓延势头虽已得到初步遏制,防控工作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全国疫情发展拐点尚未到来,我们仍不能放松警惕。北海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将继续收集各村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咨询解答,为农村一线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附:

防控疫情——村民委员会常见问题及纠纷问答(一)

(铁山港区司法局   广西熙棣律师事务所)

 

1、村民委员会在疫情防治中有什么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加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是否必须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做好公共场所卫生措施,降低并减少传染病的流行。

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是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的方式之一,是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

3、村民委员会是否必须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测温?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对农村进出入登记和测温可以更加准确、清晰的掌握进出人员的身体状况,一旦发现疫情可以及时作出反应。因此,登记出入人员信息和测温工作是应对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

4、村民委员会是否需要对所辖片区设置卡点?

答: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实施村屯封闭管理。所有村屯实施封闭管理,严控人员、车辆出入,严格限制非本村居民及车辆进入。快递、外卖等所配送的物品应送至指定区域集中存放,由居民自行领取。村屯要在进出主要通道设置监测点,做好询问登记、体温测量等工作。

5、自己是外地返回的员工,到2月10日上班我还没有满14天隔离期,单位今天说10号不来上班按照旷工处理,可以吗?

答:单位按旷工处理不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在此期间支付工作报酬。员工可以跟企业先协商,通过网上办公等形式提供劳动。

     6、2月3日到2月9日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员工能否要求加班费?

答:企业在2月3日到2月7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正常支付工资,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2月8日和9日(星期六、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要按照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7、关于对政府强制要求推迟企业复工时间的相关的员工权益如何保护?

答:受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 年 2 月 3 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 支付工资报酬。

8、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企业停工停产,是否要支付职工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0、如果企业停工,企业不向员工支付工资如何解决? 

答: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发放工资,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本次疫情的发生是国家、企业乃至员工都不愿意看到的,建议您首先与企业友好协商解决,想必企业是会理解的;如果协商不成,再通过正规的调解、仲裁、诉讼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