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2021-08-30 15:34:00
2021年4月1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正式送达(2019)川13执恢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海口某公司在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北海华侨投资开发区)的14.82亩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至此,一桩执行了24年的历史遗留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
1992年海口某公司与原北海华侨投资开发区筹建处签订一份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筹建处转让14.82亩土地给海口某公司开发房地产,协议签订后海口某公司未交足土地款,未进行实际开发,亦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为执行案件,南充中院于1997年1月21日作出(1996)南中法经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海口某公司在北海市华侨投资开发区的土地14.82亩。但根据国家政策,2004年8月31日以后不能再以协议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口某公司与原北海华侨投资开发区筹建处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南充中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亦无法强制执行。
北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宗宝接受北海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后,积极与南充中院以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协调,促使各方达成了协助执行和债权处置协议,由北海高新区管委会协助执行退还海口某公司交纳的土地款并支付适当利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再坚持要求执行土地使用权或给予高额补偿,案件终于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