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1批指导性案例,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一案入选其中,该案同时也入选2021年第二批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案例和2019年人民法院环境行政类十大典型案例。据悉,该案例入选是广西法院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零突破,对明确了非法围填海的主体、共同违法行为认定及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对于维护国家海岸线安全、维系海域生态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的发生,源于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围填海域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2013年,渔沣公司对涉案海域实施非法吹沙填海形成了沙堆。2016年,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从渔沣公司手中接收海域,继续对沙堆进行平整,并运来泥土、建筑废料扩大围填海面积,形成0.3804公顷的土地建设码头使用。
非法吹沙填海形成的沙堆
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接到举报后对该围填海行为进行查处。由于该填海行为存在多主体先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是以围填海面积为基础,而两主体违法围填海的面积存在叠加的状态,如何认定两主体各自围填海域的面积,如何对不同主体处罚,行政机关存在着意见分歧。
担任具体执法部门中国海监北海市支队法律顾问的广西满唐律师事务所满耀志律师为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法律意见。满耀志律师认为,对非法占用海域行为的处罚要以行为类型、占用面积、占用时间段作为处罚依据,渔沣公司和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同时间段非法实施了占用海域的行为,对两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分别立案处罚。行政执法机关采纳了满耀志律师的意见,对两单位的违法行为分别立案,对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256.77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以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法制审核人员不具备资格以及存在选择性执法为理由,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满耀志律师担任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的诉讼代理人,从执法主体、事实认定、处罚程序、法律适用以及处罚的适当性等方面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法规,对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理由一一作出了回应。
北海海事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满耀志律师(前排左一)参加庭审
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围填海行为主要是渔沣公司实施,其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认为,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了渔沣公司吹填成果后,实施了新的一轮围填海行为,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应对其实施的围填海域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渔沣公司和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两者实施行为的时间、方式及性质不同,两公司在主观上并无共同实施行为的违法故意,客观上属于两个独立的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理。二审法院遂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在于,对行为人在无共同违法意思联络的情形下,先后以各自独立行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等此类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处理方法以及法律适用的逻辑思维。同时,对此类疑难复杂问题的解决,也体现了律师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给予行政机关法律意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满耀志律师给北海市海洋局的执法人员培训《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