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2026-08-21 17:27:59

北海市律师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北海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各类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领用、保管、使用、维护、盘点、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本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流失;利用信息管理手段,为预算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二)账实相符、安全高效;

(三)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四)资产信息在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公开。

第六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会长负责本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本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负责实物保管和日常维护。

第九条 秘书处设资产实物管理员和资产账务管理员各一名,两个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一)资产实物管理员职责:

1.贯彻落实本会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决议,起草资产管具体工作规定并组织实施;

2.编报资产年度配置预算;

3.负责审核固定资产购置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4.负责资产的购置执行、验收、配发、调配、回收、清查盘点以及资产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5.按要求报送资产动态管理数据,接受监督指导;

6.组织资产的处置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并按权限报批后执行。

(二)资产账务管理员职责:

1.对固定资产建立资产卡片,对其他资产建立台账;

2.定期核对资产账目,保证账实、账账、账卡相符;

3. 负责资产折旧(摊销)的计提与账务处理;

4. 参与资产清查盘点,复核盘点结果并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 采购、验收、保管、账务登记、审批等资产管理环节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因人员配置有限无法完全分离的,应当采取交叉复核、定期轮岗等补偿性控制措施

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 货币资金由秘书处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入、支出、余额都必须纳入本会统一核算,不得在本会以外进行体外循环。

第十 本会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银行账户和资金不准出借、出租。

第十 应收及预付款项须按照单位或者个人名称设置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并及时清理,避免造成呆账、坏账损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 固定资产是指本会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十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单位价值超过15万元或批量价值超过30万元的,属于重大资产。

第十 固定资产的计量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重大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原则上纳入本会年度预算管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预算未列明但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购置固定资产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购置理由,按十九条规定的序审批后执行

十九 固定资产购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提出购置申请,说明购置理由、规格型号、预算金额等;

(二)资产实物管理员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四)经批准后,由秘书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五)购置完成后,由资产实物管理员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二十 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

(一)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应当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明确保管人和使用人;

(二)使用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固定资产,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三)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当24小时内向秘书处报告,由秘书处牵头查明原因,根据过错程度明确责任人赔偿比例及处罚措施,资产置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 本会各项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建立明细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 无形资产是指本会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和处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无需计提折旧的资产类别、摊销年限应当明确列示。

 

第六章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 资产处置是指本会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二十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二十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

(三)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00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00以上的,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二十 资产报废、报损应当由资产实物管理员提出处置意见,报批后执行。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本会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资产清查盘点

二十 秘书处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二十九 资产清查盘点包括:

(一)年度全面盘点:每年年末对全部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二)定期抽查:每半年至少对重点资产进行一次抽查,重点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等价值较高或流动性较强的资产

(三)专项盘点:在人员变动、机构调整等情况下进行专项盘点。

第三十 资产清查盘点由资产实物管理员组织实施,资产账务管理员参与复核。盘点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秘书长审阅。

第三十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章 资产报告与监督

第三十 秘书处应当定期编制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本会资产状况,并在每年财务报告时一并公示(涉密内容除外),同时报送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 资产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总量及构成情况;

(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资产处置情况;

(四)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 本会资产管理应当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的监督。理事会监事会资产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理事会通报

第三十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相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收支情况需按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同时按要求向开相关信息

第九章

三十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三十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