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律师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北海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各类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领用、保管、使用、维护、盘点、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本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流失;利用信息管理手段,为预算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二)账实相符、安全高效;
(三)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四)资产信息在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公开。
第六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会长负责本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本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人负责实物保管和日常维护。
第九条 秘书处设资产实物管理员和资产账务管理员各一名,两个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一)资产实物管理员职责:
1.贯彻落实本会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决议,起草资产管具体工作规定并组织实施;
2.编报资产年度配置预算;
3.负责审核固定资产购置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4.负责资产的购置执行、验收、配发、调配、回收、清查盘点以及资产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5.按要求报送资产动态管理数据,接受监督指导;
6.组织资产的处置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并按权限报批后执行。
(二)资产账务管理员职责:
1.对固定资产建立资产卡片,对其他资产建立台账;
2.定期核对资产账目,保证账实、账账、账卡相符;
3. 负责资产折旧(摊销)的计提与账务处理;
4. 参与资产清查盘点,复核盘点结果并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条 采购、验收、保管、账务登记、审批等资产管理环节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因人员配置有限无法完全分离的,应当采取交叉复核、定期轮岗等补偿性控制措施。
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由秘书处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入、支出、余额都必须纳入本会统一核算,不得在本会以外进行体外循环。
第十三条 本会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银行账户和资金不准出借、出租。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须按照单位或者个人名称设置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并及时清理,避免造成呆账、坏账损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本会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或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单位价值超过15万元或批量价值超过30万元的,属于重大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量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重大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原则上纳入本会年度预算管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预算未列明但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购置固定资产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购置理由,按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人提出购置申请,说明购置理由、规格型号、预算金额等;
(二)资产实物管理员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四)经批准后,由秘书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五)购置完成后,由资产实物管理员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
(一)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应当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明确保管人和使用人;
(二)使用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固定资产,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三)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秘书处报告,由秘书处牵头查明原因,根据过错程度明确责任人赔偿比例及处罚措施,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各项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建立明细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本会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和处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无需计提折旧的资产类别、摊销年限应当明确列示。
第六章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是指本会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
(三)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00元(含)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四)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00元(含)以上的,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资产报废、报损应当由资产实物管理员提出处置意见,报批后执行。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本会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资产清查盘点包括:
(一)年度全面盘点:每年年末对全部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二)定期抽查:每半年至少对重点资产进行一次抽查,重点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等价值较高或流动性较强的资产;
(三)专项盘点:在人员变动、机构调整等情况下进行专项盘点。
第三十条 资产清查盘点由资产实物管理员组织实施,资产账务管理员参与复核。盘点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秘书长审阅。
第三十一条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章 资产报告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定期编制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本会资产状况,并在每年财务报告时一并公示(涉密内容除外),同时报送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资产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总量及构成情况;
(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资产处置情况;
(四)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应当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的监督。理事会、监事会对资产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理事会通报。
第三十五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相关审计机关的监督,相关收支情况需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同时按要求向会员公开相关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