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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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7 11:23:30

 

北海市律师协会
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2011422日北海市律师协会
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北海市司法局和广西区律师协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依据广西区律师协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我市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课时的形式
(一)符合《办法》规定的课时认定条件的培训内容及形式;
(二)参加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法律义务咨询、法律援助服务、法律讲座等)等;
(三)参加市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
(四)参加中共各级党组织开展的主题实践活动或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五)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
二、课时的折算
    (一)符合《办法》规定的培训内容及形式的按《办法》规定折算;
(二)参加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参加中共各级党组织开展的主题实践活动或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每半天计为4课时,最多可折算为8课时;
(三)参加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法律义务咨询、法律援助服务、法律讲座等),每半天计为8课时,最多可折算为8课时;
(四)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须将培训方案提前报市律协认可,由市律协派专人旁听,并由本所提供开展培训活动的照片、培训内容、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以作课时证明,每半天计为4课时,最多可折算为8课时。
三、课时的认定
各律师事务所务必指定专人负责计算课时并提交相关培训课时资料,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核查后在《培训登记手册》加盖市律师协会公章予以认定。
本实施办法自201111日起实行,有关其他规定,请遵照《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