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信息
2010-05-04 20:47:50

桂律协〔2010〕24号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举办侵权责任法大型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

广西律师协会定于2010年4月24、25日在南宁举办侵权责任法大型专题培训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一)领取入场券时间、地点

区直各律师事务所以所为单位、南宁市律师协会以协会为单位于4月23日8:30-12:00分别派人到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广西律师协会办公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领取入场券。

住所地不在南宁市的参训人员请于4月24日8:20-8:55前到南宁人民会堂入口领取入场券。

(二)培训日程安排

1.培训地点:南宁市人民会堂。参训人员届时凭入场卷进入会堂。

2.日程安排:

4月24日(周六),9:00-12:00、14:00-17:00

授课老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

授课主题:侵权责任法主要条款立法背景和内容解析。

4月25日(周日),9:00-12:00、14:00-17:00

授课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之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新宝

授课主题: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及其适用;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责任。

二、参加人员

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各所规模确定可参训人员名单,详细名单随后公布在广西律师网上。

三、相关费用

本次培训免会务费,但参训律师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往返交通费自理。广西律师协会已与以下几家酒店协商,律师在以下酒店登记住宿时,出示律师证或报协议单位名称(广西律师协会)可享受协议价(因客房数量有限,请律师提前与酒店联系,预订住房)。具体酒店名称、联系电话及协议价格如下:

(一)南宁市湄公河国际大酒店(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98号,联系电话:0771-2022843):160元/天/标单/含双早,160元/天/标双/含双早,175元/天/豪双/含双早。

(二)南宁市海浪湾酒店(地址:南宁市凤翔路3号,联系电话:0771-6110009):180元/天/标双/含双早。

(三)如家快捷酒店??南宁五象广场店(地址:南宁市琅东祥宾路1号,联系电话:0771-5757168):139元/天/标双/不含早,149元/天/标双/不含早。

(四)香榭里酒店(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联系电话:0771-5809888):168元/天/QQ单间/不含早,208元/天/特价标单/不含早,248元/天/标(单/双)/含早。

(五)南宁金禾宫大酒店(南宁市桂春路13号,联系电话:0771-2187399):138元/天/标单/含早、158元/天/豪华(单/双B型)/含早、178元/天/豪华(单/双A型)/含早(上述3种价位房间位于金禾宫大酒店1号楼),128元/天/普单/含早、158元/天/豪华(单/双)/含早、188元/天/豪商(单/双)/含早、198元/天/豪花(单/双)/含早(上述4种价位房间位于金禾宫大酒店2号楼)。

四、注意事项

(一)参训人员须向会场工作人员出示本次培训入场券后方可进入南宁市人民会堂。为确保能顺利、按时参加培训,请各参训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地点领取入场券。

(二)为确保正确记录参训人员的培训课时,请各市律师协会仔细核对本市参训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姓名等基本信息。如发现参训人员基本信息有疏漏或错误的,请于4月23日12:00前致电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予以更正。

(三)为保证培训期间的良好秩序,请各参训人员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每节课开课前10分钟入场完毕。培训期间参加培训人员要保证出勤,无特殊情况不能请假,不能无故缺席和随意换座,广西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将根据座号对参训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如确需请假必须提前向广西律师协会提交书面请假条和证明材料(须在4月23日12:00前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对于旷课、迟到或早退的律师,广西律师协会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四)在培训过程中请将手机调成静音状态,在会场内请勿接听电话。培训会场内严禁吸烟、吐痰、随地丢弃垃圾,请各位参训人员每次下课后自行将喝剩的矿泉水瓶或一次性杯子带离会场或丢弃至会场垃圾筐内。

(五)会场附近停车场地有限,请参加培训的律师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培训地点。开车前往培训的律师请在南宁市人民会堂周边的空地或停车场停放车辆。

(六)由于各酒店住房数量有限,请需要住宿的参训人员通过本通知的发布的酒店电话自行预订房间。

 (七)参训人员请自备饮用水。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曾文海、黄鳞,电话兼传真:0771-586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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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司法  律师  培训  通知                 

  抄送:自治区司法厅律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0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