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颖峰、戴碧波、苏雪平、陆杰英等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北海市律师协会,2015.11.5)
实习人员洪颖峰,男,实习证号为20051404110114,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在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洪颖峰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洪颖峰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戴碧波,女,实习证号为20051404210111,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在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戴碧波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戴碧波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苏雪平,男,实习证号为20051407110121,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在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苏雪平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苏雪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陆杰英,女,实习证号为20051405210117,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在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陆杰英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杰英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10月30日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北海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9-3156625/0771-5865220。
北海市律师协会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