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春晖、李蓓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北海市律师协会,2016.3.8)
实习人员宋春晖,女,实习证号为20051411210127,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在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宋春晖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宋春晖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李蓓,女,实习证号为20051307210101,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在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李蓓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蓓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2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4日对上述2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2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2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北海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9-3156625/0771-5865220。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