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公告
律协公告
2016-05-30 10:17:00

实习人员冯贤光,实习证号为20051404110115,自20144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在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冯贤光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冯贤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刘振华,实习证号为20051406110119,自20146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在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刘振华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振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潘情静,实习证号为20051404210113,自2014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在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潘情静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情静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陈春英,实习证号为20051412210129,自20141215日起至2015年1214日止在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陈春英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春英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527日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530日起至2016年68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北海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9-3156625/0771-5865220。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