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仕梅、蒋新忠、陈剑平、李小芳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北海市律师协会,2016.7.12)
实习人员黄仕梅,女,实习证号为20051411210126,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在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仕梅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仕梅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蒋新忠,男,实习证号为20051412110128,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在广西仁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仁学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蒋新忠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蒋新忠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陈剑平,男,实习证号为20051504110135,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在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陈剑平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剑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李小芳,女,实习证号为20051408210123,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在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李小芳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小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7月8日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北海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9-3156625/0771-5865220。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