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娟、杨能盛、沈华、刘春颖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北海市律师协会,2016.10.18)
实习人员刘广娟,女,实习证号为20051505210143,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在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刘广娟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广娟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杨能盛,男,实习证号为20051503110134,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在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杨能盛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能盛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沈华,男,实习证号为20051505110141,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在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沈华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沈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刘春颖,女,实习证号为20051508210149,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在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刘春颖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春颖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0月18日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北海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9-3156625/0771-5865220。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