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辰、叶海莲、梁平萱、莫翠凤、朱定民
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北海市律师协会,2017.3.8)
实习人员梁辰,女,实习证号为20051510210153,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在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梁辰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辰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叶海莲,女,实习证号为20051508210148,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在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叶海莲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叶海莲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梁平萱,女,实习证号为20051412210130,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在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梁平萱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平萱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莫翠凤,女,实习证号为20051508210146,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在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莫翠凤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莫翠凤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朱定民,男,实习证号为20051505110140,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在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朱定民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朱定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5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3月3日对上述5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5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5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北海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9-3156625/0771-5865220。
二0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