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军、林龙、黄志宇、沈扬、蔡剑武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北海市律师协会,2017.4.6)
实习人员任海军,男,实习证号为20051510110152,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在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任海军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任海军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林龙,男,实习证号为20051508110147,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在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林龙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林龙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黄志宇,男,实习证号为20051505110142,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在广西仁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仁学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志宇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志宇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沈扬,男,实习证号为20051512110158,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在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沈扬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沈扬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蔡剑武,男,实习证号为20051506110144,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在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蔡剑武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蔡剑武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5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3月24日对上述5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5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5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北海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9-3156625/0771-5865220。
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