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律协文件
2010-06-30 17:27:45

桂司通〔2010〕1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关于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00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

  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09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时间

  2010年6月28日-8月15日。

  二、年度检查考核对象

  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均应参加本次年度考核。

  三、年度检查考核方式
  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评定考核等次。

  四、年度检查考核主体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主体。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及区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各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同级律师协会的意见。
  (二)律师年度考核主体。

  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

  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对全区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负责区直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予以备案审查。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对全区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区直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工作。

  五、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的规定办理。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

  (二)律师年度考核内容。

  律师年度考核内容为被考核律师2009年度遵守宪法和法律、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个人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规章制度情况;

  4.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5.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律师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业务开展的情况,律师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7.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年度检查考核的材料

  (一)办理律师年度考核应向各市律师协会提交的材料:

  1.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1(附件1);

  2.履行律师协会个人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以所为单位统一出具);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课时统计(以所为单位出具);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兼职律师另需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申请年度考核,提交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2(附件2)及单位出具的其符合继续担任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应向各市司法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要求:提交详细的书面文字报告,体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各项内容,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确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3);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纳税凭证;

  5.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6.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7.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8.履行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9.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10.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情况说明。

  1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待审核合格之后再提交原件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

  12.全体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待审核合格之后再提交原件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

  13.经市级律师协会签署考核意见的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1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三)各市律师协会向各市司法局、广西律师协会办理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协会年度考核工作报告;

  2.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3.     市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4)。

  律师事务所(含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各市律师协会在上报律师年度考核材料的同时,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桂律协〔2010〕27号)的要求,提交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登记的材料。

  (四)各市司法局向自治区司法厅办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总结报告(以文件形式上报);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3.     市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5);

  4.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告信息。公告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宋体五号,每行顶格,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粗,姓与名之间不空格,2个律师姓名之间空两个回车键。)

  上述材料除证件原件外,必须用A4纸打印、复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凡提交复印件,均要求签注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公章。

  七、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如下:

  1.律师符合下列标准的,可评定为“称职”。

  ①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其他行业规则,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规章制度等;

  ②具备履行律师职责的知识和技能;

  ③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④按照规定履行律师会员义务和法律援助义务;

  ⑤未因执业违法或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2.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基本称职”。

  ①受到行业训诫处分的;

  ②受到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且本人有悔改表现,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③不按规定履行律师会员义务和法律援助义务,经教育或主动改正的;

  ④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或主动改正的;

  ⑤因执业技能、服务质量等受到当事人的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但不需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3.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不称职”。

  ①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的;

  ②不按规定履行律师会员义务和法律援助义务,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③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④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二)不符合《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第47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已调离原单位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予年度考核,并收回律师执业证。

    (三)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年度考核:

  1.因违法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

    2.所在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

  4.在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未完成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暂不能通过年度考核的情况。

  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由律师事务所按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九、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考核、县(区、市)司法局初审、市律师协会和司法局考核(备案)、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律师协会指导监督的程序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协会 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

  1.律师要根据考核内容对本人2009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述职,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考核评定机构出具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并在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应于2010年7月10日前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同时,律师事务所应通过广西律师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gxlawyer.com.cn),充实、完善本所及其律师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在律师年度考核栏目考核结果中填写对律师年度考核情况。

  (二)律师协会考核。

  各市律师协会(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对本市(区直)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律师协会对被考核律师的考核等次。律师协会应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律师协会应于2010年7月23日前完成对本市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被考核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律师协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律师协会在对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本市开展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的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告,连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材料一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三)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备案阶段。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或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考核材料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市属、区直律师事务所直接报市司法局、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市司法局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考核材料后,应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2009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之后,各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律师事务所携带本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本)和全体律师执业证原件到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各市司法局应于2010年8月5日前完成对本市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工作。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各市司法局在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本市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及备案材料报广西司法厅备案,同时抄送广西律师协会。
    (四)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公告阶段。

  自治区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全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统一在省级以上报刊和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十、其它问题

(一)关于异动律师的年度考核问题。

  1.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了律师事务所变更的律师,由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向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与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并综合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材料,提出考核等次。

  2.年度考核期间需异动的律师应当在原律师事务所通过年度考核后再办理异动手续,异动后的律师仍在原律师事务所公告。

  3.2010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经广西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参加本次年度考核,但应将《执业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上交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

  (二)对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司法局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市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考核;逾期仍不接受年度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并给予训诫或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三)对考核不合格律师事务所和不称职律师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自治区司法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经考核不称职,且不属于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培训教育。如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行业处分或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发现问题的处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收到相关投诉和举报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应进行调查核实,查实后可以重新评定考核等次。

  十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贯彻实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是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我区律师工作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我区首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成立年度检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组织、指导工作,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卫福喜任组长,广西律师协会会长王莹文、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李健为副组长,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冯瀚德、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黎坤德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区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等次评定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健兼任,成员由律师管理处和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成立年度考核评定机构,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等次评定工作。

  (二)加强学习、严格执法。

  由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刚颁布实施,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结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等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干扰年度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联系人:黎坤德0771-5849000 徐志红0771-5849110

 

  附件: 附件.rar

  1.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1

  2.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2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4.    市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5.    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件通过网络传输)

 

 

 

主题词:司法  律师  考核   通知                             

  分送:厅领导                                        

  抄送:律师管理处,广西律师协会,广西法律援助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0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