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研讨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讨论会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推动律师在民事业务方面的实务交流,提升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的总体水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拟于2010年12月在广西南宁联合举办《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研讨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讨论会。为了给全区律师更多学习、交流的机会,欢迎非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报名参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0年12月12日星期日8时至18时,会期一日。
二、会议地点
广西律师协会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围绕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的事务操作开展研讨;针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即将发布的《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人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代表,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律师代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广西检察院检察官。
五、会议报名
拟参加会议的律师,请填写报名表(详见附件),并于2010年12月1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广西律师协会民商委电子邮箱:13977180022@139.com。会议规模有限,届时将根据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参会人员。所有参会人员信息汇总后,由广西律师协会另行通知确认;未得到通知确认的律师,请给予谅解和支持,积极报名参加下一次活动。
参加会议的代表无须缴纳会务费。12月12日中、晚的工作餐由会务统一安排。差旅与住宿费自理。
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联系人:谭新雄
电话 13977180022
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联系人:尹振中
电话 0771-5865329
附件: 报名表.doc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通知在广西律师协会网http://www.gxlawyer.org.cn/公布,
除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主题词:司法 律师 △会议 通知
抄送:自治区高院、自治区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0年11月22日印发
附件:
报名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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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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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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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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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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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 |||
到会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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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于2010年12月1日前发送至13977180022@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