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司发〔2011〕9号
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
2010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区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11】17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成立北海市司法局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市律师管理工作的实际,在2011年3月至4月底集中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海市司法局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子跃 北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林 丹 北海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科长
毛家有 北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二、检查考核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区)在广西设立的分支机构。
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参加本次年度检查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 检查考核的内容
按照《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至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对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执业资质、内部管理、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律师党建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检查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全市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从2011年3月开始启动,至4月底全部完成。按照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自评、县(区)主管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审定、自治区司法厅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2011年3月3日至2011年3月13日)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按照《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要求开展自评,对本所2010年度律师队伍建设、律师执业、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做好年度财务审计,提出自评意见。律师事务所在自评的基础上,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4、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7、拟公告名单(参照附件2模板,含电子版)。
注:(1)设立未满6个月的律师事务所不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提交上述第1项和第3至7项材料;
(2)各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除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应当对以下内容提出审计意见:
①本年度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情况;
②本年度建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的情况;
③本年度纳税情况。
(二)初审(2010年3月13日至3月20日)
1、县(区)主管司法局对所辖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3月20日前,出具初审意见和检查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公律科;
2、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在3月13日前将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公律科;
3、市律师协会在3月13日前将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的材料报市司法局公律科;
注:各主管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三)评定等次(2010年3月21日至4月20日)
1、市司法局对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县(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审材料、初审意见及本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2、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北海律师”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
3、市司法局在材料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或者县(区)司法局的初审意见、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将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4、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年度和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新设立);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考核年度和考核结果(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新执业)。
(四)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2010年4月21日至5月底)
自治区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在2011年5月底前将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统一在省级以上报刊和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四、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和评定标准
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纪已经立案调查的;
2.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3.有其它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五、相关问题处理
(一)对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处理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二)对考核“不合格”律师事务所的处理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自治区司法厅或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将对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三)关于律师事务所申请复查的程序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果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提出复查申请。市司法局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工作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考核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弄虚作假的,市司法局将撤销其考核结果,并确定该律师事务所为“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的,依据《律师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
联系人:林 丹 联系电话:0779-2056948
电子信箱:bhssfjglk@163.com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doc
2.2010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及拟公告名单.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 年检 考核 通知
北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3月3日印发
(共印2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