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律协〔2011〕21号
关于转发司法部举办2011年全国第一 二期
高级律师培训班和2011年全国第一
二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
现将司法部《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律师培训班和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的通知》(司办通〔2011〕 1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积极参加培训,并通知自愿参加培训的执业律师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学员报名登记表》后经所在单位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同时需将登记表电子版提交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备案)。
为及时统计参训人员的培训课时,请参加本次培训的律师于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司法部发给你们的结业证复印件(或参加本次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寄至或传真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核定课时。
附件: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律师培训班和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律师培训班和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的通知.doc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曾文海,联系电话兼传真:0771-5865220,邮寄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
附件:
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律师培训班和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
公证员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律师、公证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设,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将举办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律师培训班和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条件
(一)培训对象: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律师培训班参训学员须为律师事务所在职三级律师或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的执业律师。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参训学员须为公证处在职三级公证员或从事公证工作满五年的现职公证员以及公证管理干部。
(二)条件:参训学员须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坚持正常学习。
二、培训内容、师资、时间、地点和名额分配
(一)培训内容: 1、《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专题;2、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司法解释及应用专题;3、民事、刑事律师实务专题;4、公证法及公证实务发展创新的若干问题专题;5、公证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热点、难点专题;6、公证业务细则制定中若干争议问题专题;7、应对工作压力与生存哲学专题等。
培训班还将安排有关参观考察活动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结业证注明完成学时情况,兼作律师、公证员年度执业培训教育考核依据)。
(二)培训师资:培训班将邀请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和司法部有关司局领导、专家以及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实务专家和高等院校知名教授授课。
(三)培训时间、地点
1、培训时间
全国第一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2011年5月11日——5月20日,5月11日报到,5月20日结业。
全国第一期高级律师培训班:2011年5月26日——6月4日,5月26日报到,6月4日结业。
全国第二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2011年9月13日——9月23日,9月13日报到,9月23日结业。
全国第二期高级律师培训班:2011年10月18日——10月28日,10月18日报到,10月28日结业。
2、培训地点: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11号)。
(四)名额分配:详见《学员名额分配表》。
三、报名、入学办法
请参训学员填写《学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一份由司法厅(局)留存,一份传真至司法行政学院培训一处,随后将原件寄至司法行政学院培训一处。
报名截止日期:全国第一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第一期高级律师培训班:2011年4月29日。全国第二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第二期高级律师培训班:2011年9月9日。
请各地司法厅(局)按本通知规定条件选派学员,附件可直接从司法行政学院网站上下载。
四、培训费用
高级律师培训班、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培训费每人3000元(含住宿费、学杂费、资料费、考察费、餐费)。
五、注意事项
1、学员报到前,请将一篇题目自定的学术论文发送至sfxzxy-jxkyc@163.com,司法行政学院将选出优秀论文汇编成论文集正式出版,具体要求详见入学须知事项。
2、学员报到时需携带入学通知书、单位介绍信、一张二寸免冠正面近期彩色照片。
3、有关招生及报名的未尽事宜,请与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培训一处联系。
通信地址: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培训一处,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
联 系 人:李军、徐嘉临
电 话:(010)51399038 传 真:(010)51399039
司法行政学院网站:请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点击左侧直属单位栏内司法行政学院网站链接,查询相关信息。
汇款户名:司法行政学院
开 户 行:工行东城支行营业室
帐 号:0200080709026400165
附 件:一、学员名额分配表
二、学员报名登记表
三、入学通知书
四、入学须知事项
司法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一.
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律师培训班和
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学员名额分配表
省份 |
名额 |
省份 |
名额 |
省份 |
名额 |
北京 |
3 |
山东 |
5 |
宁夏 |
4 |
天津 |
5 |
河南 |
5 |
青海 |
4 |
河北 |
4 |
湖北 |
5 |
新疆 |
5 |
山西 |
6 |
湖南 |
4 |
兵团 |
3 |
内蒙古 |
4 |
广东 |
6 |
|
|
辽宁 |
5 |
广西 |
5 |
|
|
吉林 |
5 |
海南 |
4 |
|
|
黑龙江 |
5 |
重庆 |
4 |
|
|
上海 |
4 |
四川 |
6 |
|
|
江苏 |
6 |
贵州 |
4 |
|
|
浙江 |
5 |
云南 |
5 |
|
|
安徽 |
5 |
西藏 |
2 |
|
|
福建 |
5 |
陕西 |
5 |
|
|
江西 |
4 |
甘肃 |
3 |
|
|
共计 |
145 | ||||
备注 |
以上四期培训班学员均按此表分配名额报送。 |
附件二.
司法行政学院学员报名登记表
填表日期: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 |||
身份证 号码 |
|
文化程度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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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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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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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职务 |
| ||||||
工作单位 |
|
电 话 |
|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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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
何时何校何系毕业 |
|
从事律师或公证工作年限 |
| ||||||||
简历(包括法律培训经历) | |||||||||||
所在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司法局(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录取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司法行政学院复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三.
入学通知书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 同志参加2011年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律师培训班、全国第一、二期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学习(请在所参加培训班期数前打√)。请速将本入学通知书转交本人,届时凭本入学通知书、单位介绍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经所在司法厅(局)向司法行政学院请假。因故不能入学者,务必及时分别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行政学院培训一处说明。
司法行政学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四.
入学须知事项
一、学员报到时,必须携带:
1、入学通知书;
2、单位介绍信;
3、一张二寸免冠正面近期彩色照片;
4、培训费3000元(含住宿费、学杂费、资料费、餐费)。
二、学员自带换季衣物,不带卧具。
三、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题目:自定。
2、论文字数:4000--7000字。
3、论文应按《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撰写,文责自负。
四、培训期间,除法定节假日外,未经批准不准外出办案或处理其他公务,请安排好工作交接事宜。
五、培训课程较多,学习生活紧张,必须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才发结业证书。要求学员既要有适应培训的身体条件,也要有参加紧张学习生活的思想准备。
六、报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11号,司法行政学院(司法部原办公楼)。
七、行车路线:
1、出租车或自驾车路线:行车至三元东桥往霄云桥(四环)方向至鹏润大厦路口左转(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方向),约500米即到。
2、公交及地铁路线:
(1)北京站:乘地铁2号线至建国门换乘1号线至国贸换乘10号线到三元桥下车(C2出口)。
(2)北京西站:乘387路公共汽车到马甸换乘300路或302路到三元桥下车(见出租车或自驾车路线)或地铁军事博物馆站乘坐1号线至国贸换乘 10号线到三元桥下车(C2出口)。
(3)机场:乘机场快线至三元桥站下车(C2出口)。
八、联系人:李军、徐嘉临。
九、联系电话:(010)51399038 ,传真电话:(010)51399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