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律协〔2011〕35号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成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指导律师协会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10〕1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履行对全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考核及监督职责,经2011年2月27日广西律师协会第七届会长办公会第十四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健全律师行业准入管理制度,完善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着重培养实习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规范实习行为,严格实习考核标准与考核程序,为我区律师事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才,推进律师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申执委的设置
(一)申执委的组织机构
申执委的人员构成如下:
主 任:王莹文 广西律师协会党组成员、会长
副主任:李 健 广西律师协会党组成员、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
严丽萍 广西律师协会党组成员、秘书长
成 员:王红艳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
韦晓红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
陈承帼 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
骆伟雄 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
黄志文 广西律师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韦建邦 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
王锦意 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
许邕桂 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
彭荣汉 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
孙 骏 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
黄燕兰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主任科员
张巧玲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主任科员
刘 莹 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负责人
申执委下设品行审查委员会和实习考核委员会。申执委办公室是申执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主任由严丽萍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刘莹同志兼任。
(二)品行审查委员会成员构成
品行审查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如下:
主 任:许邕桂 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
副主任:韦晓红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
品行审查委员会其他成员由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黄燕兰同志、张巧玲同志、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徐志红同志、培训部刘莹同志和5名广西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委员、5名执业律师代表组成。执业律师代表名单经招募、审查后另行公布。
(三)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如下:
主 任:王锦意 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
副主任:王红艳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
实习考核委员会其他成员由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黄燕兰同志、张巧玲同志、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刘莹同志和广西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见附件)及30名执业律师代表组成。执业律师代表名单经招募、审查后另行公布。
三、申执委及下设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申执委的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实习管理和考核工作;
2.指导、监督广西律师协会品行审查委员会和实习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
3.负责对各市拟组建的品行审查委员会和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公告符合自行组织品行审查和实习面试考核条件的律师协会名单;
4.负责对全区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公告符合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5.负责对全区持品行审查结果和实习考核结果异议人员的复核工作;
6.负责制定、完善我区实习管理、考核等相关制度、规则及办法;
7.负责起草、制定并执行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实习人员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研究我区实习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8.负责对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9.广西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品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等实习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需要进行品行审查的拟在区直所实习的人员或拟在尚未设立品行审查委员会的市的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查意见;
2.负责对各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品行审查结果有异议人员的复核工作;
3.对负责制定、完善我区品行审查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则及办法;
4.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律师协会品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5.广西律师协会申执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实习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对区直律师事务所和尚未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的市的实习人员进行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的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考核,作出评价;
2.负责对各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实习考核结果有异议人员的复核工作;
3.负责对区直律师事务所和尚未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的市的实习人员被举报实习期间或实习期满申请考核期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调查报告;
4.负责制定和完善我区实习考核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则及办法;
5.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律师协会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6.广西律师协会申执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申执委及下设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申执委的日常工作由申执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执委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组织品行审查委员会和实习考核委员会的成员分小组开展品行审查和实习考核工作。
(二)为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品行审查委员会和实习考核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的需要,以随机方式组成3人工作小组(每个小组均由司法行政机关、广西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及执业律师三个类别的人员组成)开展工作,工作小组承办的品行审查和考核案件要一揽子负责到底,无特殊情况,不临时更换和调整小组成员。
(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五、申执委及下设委员会的工作纪律
(一)申执委及品行审查委员会、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规范,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清正廉洁,客观公正,作风严谨,依法办事,维护委员会的权威。
(二)申执委及品行审查委员会、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非经广西律师协会授权、指派,不得以申执委及品行审查委员会、实习考核委员会的名义发表言论、从事任何活动和工作。
(四)不得以申执委及品行审查委员会、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身份为个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当利益。
六、申执委及下设委员会的工作保障
申执委要定期召集品行审查委员会、实习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品行审查委员会和实习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解决的办法。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申执委、品行审查委员会、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给予适当表彰。要定期与各市律师协会申执委沟通,互通情况,交流信息;不定期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注意发掘、推广创新性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加强经验交流与总结,强化工作成果,推动实习管理和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广西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刑事专业委员会 主 任:黄玉华(同望所)
副主任:陈 森(民兴所)
钟耀锋(金鸣所)
许慧博(万益所)
刘超麟(创想所)
兰国乔(国海所)
王跃辉(众维所)
民商专业委员会 主 任:刘 晰(刘晰所)
副主任:黄宇奇(创想所)
李家庆(桂金剑所)
周旭照(信德嘉所)
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主 任:丁志利(汇力所)
副主任:零冠武(建邦所)
张征生(欣和所)
韦文胜(民族所)
凌 斌(万益所)
崖立明(南国雄鹰所)
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 任:骆伟雄(创想所)
副主任:刘昭波(五和所)
韦岸松(欧亚嘉华所)
易开坤(创想所)
徐 飞(徐和徐所)
丁 挥(欣和所)
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主 任:韦辉强(东方意远所)
副主任:陈天中(国锐所)
宁学义(海狮所)
陆振华(八桂所)
王典清(万通所)
涉外专业委员会 主 任:滕 华(北京大成广西分所)
副主任:李 玲(广合所)
林 敢(国海所)
唐 程(海盟所)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 主任暂缺
副主任:黄如均(君健所)
李辉民(广合所)
梁 德(益远所)
董庆江(桂三力北海分所)
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主 任:黄强光(同望所)
副主任:黄财基(万合所)
黄庆生(创想所)
龚朝光(刘晰所)
苏力俭(嘉合所)
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
主 任:李安华(远东所)
副主任:刘炽先(顺景所)
潘浩渊(天狮灵动所)
宾爱琪(建行公司律师办公室)
江凌(君健所)
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 主任暂缺
副主任:申 素(建邦所)
李华维(桂三力所)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主 任:彭志鸿(中司所)
副主任:周江风(东方意远所)
黄素芬(区法援中心)
冯 勤(益远所)
杜培荣(万合所)
公司业务委员会 主 任:袁公章(桂云天所)
副主任:黄丽娟(君健所)
李 杰(众维所)
蔡小桂(广合所)
陈庆丽(北京中银广西分所)
卢 笛(信德嘉所)
张玲燕(诚瑞所)
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 主 任:陈承帼(启迪所)
副主任:唐 程(启迪所)
冯 斌(新一级所)
主题词:司法 实习管理△ 机构 通知
抄送: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各市司法局律师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1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