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律协文件
2011-06-23 15:40:57
桂律协〔2011〕55号
广西律师协会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
辩护律师在场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指派公诉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和论证,并与提案委员、广西律师协会联系沟通,征求有关基层检察院意见后,决定于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在全区检察机关试行“律师在场权”改革试点工作。同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明确了开展“律师在场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法、形式、案件范围、步骤及工作要求。为了让全区律师深入学习相关规范性文件,协助开展“律师在场权”改革试点工作,提高律师业务工作质量,现将《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辩护律师在场的暂行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并指导律师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汇总反馈。
联系人:尹振中、黄鳞,联系电话:0771-5865329(兼传真)。
附件: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辩护律师在场的暂行办法(试行).doc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