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展示广西律师风采,广西律师协会拟于2012年5月下旬举办首届广西律师运动会。为扩大社会影响力,广西律师协会决定面向社会征集运动会赞助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赞助单位的类型
赞助单位是以提供物资形式协办首届广西律师运动会的单位,可为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相关单位。分冠名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
二、冠名单位的权利义务
冠名单位需提供经费支持5万元以上,冠名单位限1家。
冠名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以其单位名称为运动会冠名,即“XX杯”首届广西律师运动会”。
2.其单位名称可在运动会背景板“协办单位”显示。
3.其单位名称可在纸袋、运动会指南等材料的适当位置、在赛场、酒店外围场景布置的空飘、旗帜上的适当位置以协办单位名义显示。
4.其单位宣传资料可作为运动会材料发放给参赛代表。
5.一副“易拉宝”形式的单位宣传广告,在运动会开赛期间置于比赛场地外围适当位置。
6.其他权利根据提供赞助金额的额度另行商议。
三、协办单位的权利义务
协办单位需提供经费支持1万元以上,或提供相关协办物资。协办单位限5家。
协办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其单位名称可在运动会背景板“协办单位”处显示。
2.其单位名称可在纸袋、运动会指南等材料的适当位置、在赛场、酒店外围场景布置的空飘、旗帜上的适当位置以协办单位名义显示。
3.其单位宣传资料可作为运动会材料发放给参赛代表。
4.一副“易拉宝”形式的单位宣传广告,在运动会开赛期间置于比赛场地外围适当位置。
四、支持单位的权利义务
支持单位需提供经费支持5000元起,或提供相关协办物资。支持单位限10家。
支持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1.其单位名称可在运动会背景板“支持单位”处显示。
2、其单位名称可在纸袋、运动会指南等材料的适当位置以支持单位名义显示。
3、其单位宣传资料可作为运动会材料发放给参赛代表。
以上权利的解释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行使,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权利做适当调整。
五、其他
1.因赞助单位名额有限,同类型的赞助单位,以提供赞助的高低依次入选;提供赞助一致的,按照报名顺序的先后依次入选。
2.报名截止时间:2012年4月30日。
3.有意者请认真填写赞助单位申请表,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到广西律师协会。
4.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报名情况选择赞助单位。是否入选以广西律师协会电话通知为准,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赞助款项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律师协会指定账户(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开户行:建行民族大道东分理处,账号:45001604653050701557),以转账凭单复印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领取发票。逾期未转账的视为弃权。
联系人:徐志红
联系电话:0771-5849110(兼传真)
电子邮箱:gxlxhyb@126.com
附件: 赞助单位申请表.doc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