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律协文件
2012-06-26 15:23:45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业务是律师业务的主要领域之一,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诉讼业务,是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律师服务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方式之一。为更好地总结广西律师刑事诉讼业务经验,提升律师刑事诉讼业务水平,广西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广西律师刑事诉讼业务法律文书评选活动。请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广泛动员律师积极参与本次评选活动,充分利用这一活动展示律师业务水平,提升业务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2008年1月1日-2012年5月31日期间办结的刑事诉讼业务法律文书(以办结案件时间为准)。
参评文书所涉及的案件可以是广西律师独自承办或合办的案件。合办案件中合著的文书,参评前应告知合著人并以合著人为共同参评人参加评选活动(合办人中的主办人为非广西执业律师的,不能参评)。
二、评选类型、奖项设置、数量要求
(一)评选类型
1、诉状类文书:刑事上诉状、刑事控告状、刑事自诉状。
2、申请类文书:刑事再审申请书、刑事抗诉请求书、立案监督请求书。
3、辩护词:一审辩护词、二审辩护词、再审辩护词。
(二)奖项设置按评选类型分别评选出:
优秀奖若干名(按照分数高低入选)。
优秀组织奖:鼓励在文书评选活动中组织律师报名参加评选活动工作开展较好的市级律师协会,限4名。
(三)数量要求
每人限报参评文书最多两篇,且同一种类的,只能报一篇。
三、参评文书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参评文书需为参评人本人所拟,且正式提交当事人或法院或检察院时使用的文本,非为了参加评选活动而另行修改后的文本,且以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存留(存档)为准。
2、参评文书思路清晰,逻辑性强,有感染力、说服力并能体现作者的综合归纳能力;语言文字表述清楚,无错字别字。
3、参评文书需叙述案件事实清楚、完整反映案件争议焦点;厘清案件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准确,无法律术语错误;准确、恰当运用证据,清晰详实。
(二)内容要素要求
详见附件1《广西律师参评刑事诉讼业务法律文书内容要素要求》。
四、提交的材料
1、参评文书(复印件);
2、案情简介(1000-2000字,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公诉词、辩护词意见要点、诉讼结果等);
3、参评文书所涉案件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明事项;
4、参评文书所涉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
5、参评文书所涉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汇编(列出所涉及法律法规名称、所涉及条款内容);
6、广西律师刑事诉讼业务法律文书评选活动参评表(附件2)。
以上书面材料(保留所有真实信息)必须按照所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封面标注“广西律师刑事诉讼业务法律文书评选活动材料- XX律师XX律师事务所诉状类文书/申请类文书/辩护词”,封面左上角标注文书的具体类型。
8、为避免侵犯隐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姓名、单位等隐私部分应当做妥善处理,参评人必须确保主办单位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第1项的规定行使权利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形,也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权利的情形。
五、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将分为法律文书收集、材料上报、评选、公示、4个阶段进行。
(一)案例收集: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
(二)材料上报:7月31日之前,参评律师将材料上报所辖律师协会,8月10日前,各市律师协会统一收集材料后报送广西律师协会。区直律师事务所直接报送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律师协会不接受个人报送。除报送书面材料外,每个律师需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供评委评选使用,电子版中涉及参评人的信息及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姓名、单位等内容,请自行进行适当处理。律师个人报送的电子版文件夹名称统一为:“XX律师XX律师事务所(真实信息)-诉状类文书/申请类文书/辩护词”。各市律师协会报送的电子文本文件夹名称统一为:“XX市文书评选活动材料”。区直所报送的电子文本文件夹名称统一为“区直XX所文书评选材料”。电子文本发送至广西律师协会邮箱:gxlxywb@126.com,邮件注明“XX市(区直XX所)刑事诉讼法律文书评选活动材料”。
(三)评选
1、初审
由业务部进行形式审查,采取“来一篇,审一篇”的方式,材料不完整的,通知其补充完整。
2、评审委员会评选
在8月底前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组成,拟在9月上旬召开评审会。
(四)公示
广西律师协会将确定的评选结果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予以颁奖。
(五)颁奖
拟召开“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文书评选活动座谈会”的形式,通知获奖律师参加,并邀请媒体参加,并举行颁奖仪式。
六、其他问题
1、评选活动主办单位广西律师协会对参评文书拥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通过专刊形式编辑、刊印,通过电视、报纸、杂志及互联网报道宣传等。前述权利的行使无须征得参选作者另外授权,行使期限不以评选期间为限。
2、参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刻取消评选资格或获奖资格,并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3、本次评选活动的解释权归主办方广西律师协会所有。
4、请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接到通知后,将活动内容通知到每位律师,积极组织律师参加评选活动。协会将对组织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表扬。
协会联系人:黄炜炼 黄鳞
联系电话: 0771-5865329(兼传真)
协会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A座24层
邮编:530022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