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律协文件
2012-08-09 16:47:53

 

关于做好《中国女律师》先进事迹材料
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在2012年编辑出版《中国女律师》风采录,集中宣传一批业务精通、执业为民的优秀女律师群体。为展现我区女律师良好的职业风范,展示我区女律师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作出的重大贡献,根据全国律协开展《中国女律师》风采录先进事迹征集工作的要求,广西律师协会于即日起面向全区律师行业征集女律师先进事迹,经审议后择优向全国律协推荐。现将征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我区女律师有如下一项或多项先进事迹的,各单位可提交相关事迹材料:
(一)在执业中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荣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荣誉称号;
(三)在基层党建工作中表现突出,成为创先争优先进个人,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
(四)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业绩突出;
(五)具备高超的国际法律水平,并在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及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扎根农村、偏远地区、西部地区,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得到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高度评价的;
(七)在我国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中或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积极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立法工作,为推动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开展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化解社会矛盾、资助困难群众、从事社会公益方面表现突出的;
(十)在国家各部委专项行动中(比如打拐专项行动)表现出色,受到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表彰的;
(十一)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
(十二)在宣传律师,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推进律师文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编写要求
(一)主题突出。事迹材料要主题突出,侧重反映女律师在执业中某一方面的突出事迹,切忌面面俱到。
(二)事迹感人。要选择律师执业中的典型性事例、案例围绕主题开展。事迹的描写要具体、完整、感人。要以先进的事迹激励人,以真实的事件感动人。
(三)文字生动。编写事例必须以通讯或报告文学的形式来表现,要具有完整性和可读性。文字生动,标题新颖,切忌以“××律师先进事迹材料”为题。文章数字应掌握在5000字以内。应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照片(原始电子版)若干张。
三、工作要求
(一)《中国女律师》是由全国律协编辑出版,首本专门宣传我国律师行业女律师先进事迹的书刊。请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广泛发动,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认真做好先进事迹的组织、编写和报送工作。
(二)各市律师协会、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区直律师事务所须至少提交一篇反映本地区(本所)女律师的先进事迹材料(每篇一人)。其余区直律师事务所视本所实际组织人员撰写,报送篇数不作具体要求。
(三)各单位报送的女律师先进事迹材料、工作(生活)照片需同时附《中国女律师》推荐表(电子版需同时发送至gxlxpxb@163.com,发送电子邮件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女律师先进事迹材料”),并最迟于2012年9月20日前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
联 系 人:刘 莹
联系电话:0771-5865220
邮寄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