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文件
2012-10-17 16:58:56

关于组织律师参加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法律实务新动向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从事东盟各国贸易、投资法律业务人才的培养,提高国内企业和律师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状、相关政策、东盟各国法律等相关情况的了解,提升企业和律师涉外尤其涉东盟业务能力,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209号)精神,经审核批准,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法律实务新动向高级研修班定于2012年10月26-10月31日在南宁市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研修时间:2012年10月27日至10月31日;

(二)研修地点:南宁饭店

(三)报到时间及地点;

报到时间:2012年10月26日全天

报到地点:南宁饭店大堂(南宁市民生路38号)。

二、培训内容

(一)中国与东盟各国贸易、投资合作现状和前景;

(二)中国与东盟各国贸易、投资扶持政策及保障;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实践与问题;

(四)东盟各国贸易投资司法制度。

三、培训师资

马  宇(商务部)

魏艳茹(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学科负责人,广西大学东盟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钟庭辉(新加坡钟庭辉律师事务所主任)

葛黄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主任)

张晓君(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

陈行昌(马来西亚陈行昌律师事务所主任)

伍光红(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周喜梅(广西民族大学东盟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四、名额分配及费用

     由于本次培训由人社部审核批准,司法厅和人社厅主办,广西律师协会承办,所以规模有限,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和执业机构规模安排参加讲座的名额。本次培训费全免,但参训期间的食宿费、往返交通费由参训律师或所在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

五、报名办法

     有意向参加本次培训的律师请填写《东盟高级研修班报名表》(附件),并上报所在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报名。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将《东盟高级研修班报名表》提交所属市律师协会,各市律师协会将本市律师报名情况汇总后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交《东盟高级研修班报名表》。

报名只需提交报名表电子版,并请于10月22日下午16:00前发送至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邮箱(gxlxpxb@163.com)。发送报名表时, E-Mail主题请按照如下格式填写:“[××市律师协会] 东盟高级研修班报名表”(各市律师协会用),“[××律师事务所] 东盟高级研修班报名表”(区直各律师事务所用)。为确保正确记录参训人员的培训课时,请各市律师协会仔细核对本市参训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姓名等基本信息。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给律师,组织律师积极报名参加。考虑到各地对本次培训内容的需求度不同,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律师事务所可在参考分配名额的基础上,结合自身需求和业务实际组织律师报名(即实际报名数可适当多于、等于或少于所分配的名额),鼓励具有办理涉外业务尤其涉东盟业务经验的律师报名参加。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终参训人员名单,并于10月24日前在广西律师网(www.gxlawyer.org.cn)发布参训人员名单。

(二)由于本次培训机会珍贵,请欲参训人员务必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确保届时能按时全程参训,避免学习资源和培训经费的严重浪费。

(三)广西律师协会将参训名单公布后,请各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给相关律师。最终确定的可参训律师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训的,请于10月25日上午12时前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律师协会递交请假条,以便广西律师协会及时变更参训人员。可参训律师无故不参加培训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训而未按照通知要求提前递交请假条,导致培训名额浪费的,广西律师协会将对其进行通报。

附件: 东盟高级研修班报名表.doc

 

二?一二年十月一十六日

 

  (联系人:曾文海,联系电话:0771-5865220,E-Mail:gxlxpxb@163.com。本通知仅在广西律师网上发布,除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