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文件
2012-11-09 15:43:28

关于举办广西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2012年年会暨开发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研讨会的通知

 

广西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广西律师协会定于20121116日下午至17日上午在南宁市召开广西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2012年年会暨开发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一)时间

20121116日下午15:00-17:30,广西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2012年年会暨开发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研讨会;

20121117日上午9:00-11:30,与南宁市高新区管委会就开发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主题开展座谈、研讨。

(二)地点

广西律师协会会议室(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24层)。

参会人员请提前10分钟到广西律师协会前台报到。

二、参会人员

(一)特邀嘉宾。

(二)广西律师协会有关领导。

(三)广西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21人。

(四)其他律师10人(额满即止)。

三、会议主要内容

(一)广西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2012年年会(广西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即可,其他参会人员无需参加)。

(二)开发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研讨会(全体人员参加)。

四、其他事项

(一)请有意参会人员于1112日下午1700前将名单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邮箱(gxlxywb126.com)。逾期一律不再接受报名。

(二)费用问题:1、广西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非南宁市参会委员会议当天的食宿费由广西律师协会承担,交通等其他费用自理(注:广西律师协会原则上仅承担非南宁市参会委员1116日晚的标间合住费用,包房自行承担一半费用)。委员包房的需自行承担另一半的住宿费用,退房时间最迟不能超过1117日下午14:00,逾期住宿费用自理)。2、其他参会律师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3、会议统一安排会务餐(1116日晚餐,1117日午餐)。联系人:黄鳞、黄炜炼,联系方式:0771-5865329,邮箱:gxlxywb126.com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律师可得到相应课时(每半天会议可折算4个课时)。

(四)由于广西律师协会办公区停车车位有限,请南宁本地参会律师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开会地点,如开车前来开会请尽量到新兴大厦附近的停车场或新竹小区地上停车场地停车。

未尽事宜,联系人黄鳞,黄炜炼:0771-58653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