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律协〔2012〕144号
关于组织广西律师事务所做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12]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该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方便律师事务所尽快完成备案,及时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经司法部商工商总局,同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办法》生效前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备案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律发通〔2012〕69号)的通知精神,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方便广西律师事务所尽快完成备案,及时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广西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全区律师事务所做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请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配合做好相关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律师协会组织本市律师事务所做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本通知的文书样式《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样表)》(附件1)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信息汇总表(EXCEL格式)(律师事务所填写)》(附件2),将备案申请登记表、备案信息汇总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所印章(各一式叁份)提交所在市律师协会,同时将备案申请登记表和备案信息汇总表的电子版发给律师协会。各市律师协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汇总登记(附件3);对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应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补正。各市律师协会将汇总表电子版及本市所有申请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的备案申请登记表、备案信息汇总表电子版(为每家所设立一个文件夹)同时发送到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电子信箱,同时将收集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申请登记表、备案信息汇总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纸质材料(各一式叁份)邮寄到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
二、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将填写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样表)》(附件1)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信息汇总表(EXCEL格式)(律师事务所填写)》(附件2)电子版发到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邮箱,备案申请登记表、备案信息汇总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纸质材料(各一式叁份)直接交到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
三、请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12月27日前,按要求将报备的材料报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汇总,由广西律师协会集中统一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四、报送的备案材料,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整理后,将按照商标局的要求,代为集中向其办理备案。商标局拟办结备案手续后,尽快将此次集中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的信息予以公告。凡经公告的律师事务所,即可开展《办法》规定的相关商标代理业务。
未参加此次集中备案或集中备案后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办法》生效实施后,拟从事《办法》规定的相关商标代理业务的,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自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备案。
联 系 人:黄炜炼,黄鳞
联系电话:0771-5865329、5863250(兼传真)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24层530022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收;
邮箱:gxlxywb@126.com,邮件请注明“X市律师协会(X事务所)商标代理备案材料”。
广西律师协会
2012年12月11日
(本通知经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公文传输系统传输,除存档外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