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文件
2012-12-18 09:14:27

桂律协〔2012145

 

关于组织广西律师做好法律援助 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组织编写<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律发通〔201265号)的通知精神,广西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律师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信息采集工作,通过本次信息采集,准确掌握全区律师近3年认真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参与信访接待、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和公益法律服务、慈善捐赠等方面的情况,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期启动《2012年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的起草工作充实内容,并将广西律师为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的重要贡献完整载入《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

同时,借此机会,广西律师协会拟编写《2010-2012年广西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报告中将安排每个律师协会2-3页码用于宣传本市律师在2010-2012年期间开展律师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的情况,届时《2010-2012年广西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将赠送各级党委政府、自治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单位个人,以让党委政府、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广西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所作出的积极贡献,扩大广西律师宣传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提升广西律师社会影响力。

由于编写《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2010-2012年广西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需要以大量详尽的数据为依托,请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做好这项工作,主要包括:

一、本次律师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公益奉献数据采集时间段为201020112012年。采集方法:采取书面和电子版填报的方式。各律师事务所请认真填写附件1《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采集表》后提交所在市律师协会,每年度填写一张。各市律师协会要开展好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信息采集汇总工作,要准确核对数据来源,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认真组织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做好本次信息采集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请指派本所1名律师负责信息采集汇报工作,负责该项工作的律师(每所仅限1人)可折算4个现场培训课时。请各市律师协会于2013125日之前将填写好的附件2《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汇总表》(每年度数据汇总一表格)书面及电子版报送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同时提交所在市律师事务所附件1的全部电子版。区直各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提交填写好的附件1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各市律师协会需提交《XX市律师2010-2012年社会责任报告》,字数不限,对本市律师2010-2012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总结,总结请结合调研数据进行,包括对数据进行分析,对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典型事例、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归纳。同时提供3-9张重要活动照片(每年度为1-3张;请配好词,配词要素:时间、地点、事件、人物、意义;JPG格式,800万像素以上,最好为未压缩的原始照片)。区直所《XX律师事务所2010-2012年社会责任报告》字数限2000字以内,照片要求同上。各市律师协会及区直各律师事务所请务必于2013125日之前将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报告和照片电子版报送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请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做好组织、收集、报送工作,确保有专人负责。编写《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2010-2012年广西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是难得的宣传机会,请各单位务必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送资料,延期报送的,将导致无法载入《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2010-2012年广西律师社会责任报告》。

开展律师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和其他公益奉献数据采集和汇总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市要建立律师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公益奉献活动信息采集和统计机制,依托各市律师协会的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各市律师公益活动相关数据,并参照此次数据采集做法,于每年1月底将上一年度统计数据报广西律师协会。并用好律师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公益奉献指标统计结果,使其在行业文化建设、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中发挥功效。

未尽事宜,请联系:黄鳞,黄子鉴,联系电话:0771-58653295863250(兼传真),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24 530022 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收;邮箱:gxlxywb@126.com,邮件请注明“X市律师协会(X事务所)公益活动汇总表(采集表)、报告及照片

桂律协[2012]145号附件1: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采集表-袁.doc

桂律协[2012]145号附件2: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汇总表-袁.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21212

 

(本通知经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公文传输系统传输,除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