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律协[2013] 3号
关于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2年度
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决定从2013年1月10日起开始收取全区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2012年度会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收费时间
2013年1月10日至1月31日。
二、 收费标准及对象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收费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须缴纳个人会费(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除外);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的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公职律师执业机构须缴纳团体会费(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除外)。
三、收费方式
以执业机构为单位,统一收取本执业机构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通过银行电汇或转账的方式汇入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开户银行:南宁市建行民族大道东支行,账号:45001604653050701557),不接受现金缴款的方式。银行凭单上注明执业机构名称。
四、有关注意事项
1、缴纳会费的律师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
2、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领取执业证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业时间不满6个月的(含满6个月),按其执业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的25%缴纳会费,超过6个月而不满24个月的(含满24个月),按其执业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的50%缴纳会费。
3、自治区内转所律师按分段计费的方法缴纳会费。分别先按转出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在转出所结清转出前会费,再按转入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在转入所缴纳转入后会费。
4、调出(入)本自治区执业的律师需缴纳调出(入)前(后)的个人会费。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5、已办理歇业的律师,按月缴纳歇业前会费。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6、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个人所),以执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次月开始按其执业所在地团体会费标准,按月计算缴纳团体会费。
7、确有实际困难需申请减免会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未获得批准前,仍须按照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缴纳会费。日后获得批准的,已缴纳的会费,抵减下一年度会费。
8、经核实历年多缴纳会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多缴纳的会费可抵减2012年度会费,历年少缴纳的会费需补缴纳。
9、各市律师事务所将《缴纳2012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原件(加盖公章)、电子版及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在1月25日前交本市律师协会汇总。各市律师协会在1月31日前将本市《缴纳2012年会费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发至本通知指定的电子邮箱,并将本市各所的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及《缴纳2012年会费情况汇总表》原件(加盖公章)交至广西律师协会财务室。
区直各律师事务所直接在1月31日前将本所《缴纳2012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发至本通知指定邮箱、原件(加盖公章)及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交至广西律师协会财务室。
10、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上广西律师协会网站http://www.gxlawyer.org.cn下载。
11、往年类似问题处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联系人:黄宇莹,电话:0771-5870185(兼传真),电子邮箱:hyy103620@163.com;
请各市律师协会协助自治区律师协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督促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2013年1月09日
抄 送: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计财装备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处 2013年1月10日印发
(共印5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