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文件
2013-06-13 17:01:42
桂律协〔2013〕59号
关于举办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读解与司法实践律师实务大型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律师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能力,正确把握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精神实质,广西律师协会定于2013年6月22日至23日在南宁市举办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读解与司法实践律师实务大型专题培训班。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日程安排
6月22日上午8:30-12:00 杨爱斌,广东省律协刑辩委副主任,主讲《控辩关系的问题》;
6月22日下午14:00-17:30 蔡华,广东省律协刑辩委副主任,主讲《辩审冲突的成因及对策》;
6月23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讲《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读解》。
二、培训地点
南宁市人民大会堂(南宁市凤翔路1号,航洋国际对面)。
三、参加对象及规模
广西区内执业律师均可以报名参加培训。
本次培训会场可容纳大约1200名律师参训。由于规模有限,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各地律师人数比例和报名情况确定参训名单。
四、报名办法
拟参加培训的律师请填写《专题培训班报名表》上报所在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各市律师协会报名。各市律师协会汇总本市报名信息后于6月17日上午12:00前将《报名汇总表》电子版提交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gxlxpxb@163.com)。
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于6月17日上午12:00前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交本所《报名汇总表》电子版。
五、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免收律师培训费。培训期间食宿和交通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六、注意事项
(一)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律师,组织律师积极报名参加。
(二)由于培训会场出入手续较为严格,请各单位按时将报名信息提交广西律师协会,以便广西律师协会办理出入手续。
(三)培训期间,律师凭听课证(或入场券)入场,对号入座。领取听课证的时间、地点、参训名单及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四)培训名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开庭通知书等),办理请假手续。被列入培训名单而无故缺席的律师,广西律师协会将不再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
(五)参加培训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场、不得随意调换座位,确有特殊情况须离开的,应向工作人员办理请假手续,参训课时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
(六)发送报名邮件时, E-Mail主题请按照如下格式填写:“[××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培训报名表”(各市律师协会用),“[××律师事务所] 刑诉法培训报名表”(区直各律师事务所用)或“[××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 刑诉法培训报名表”(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用)。
附件:报名汇总表.xls
2013年6月9日
(联系人:曾文海,联系电话:0771-5865220,E-Mail:gxlxpxb@163.com。本通知在广西律师网上发布,除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