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律协〔2013〕93号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3年第二、三、四、五期全区律师远程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2013年全区律师培训计划,广西律师协会定于2013年10月19日至20日(周六、周日)举办2013年第二、三、四、五期全区律师远程视频培训班,请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认真配合做好相关组织工作。现将举办本次远程培训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区执业律师。
二、培训规模
由于中国电信广西各地的电视电话会议会场座位有限,各市参训名额如下(区直所的执业律师在南宁参加培训):
个别城市的会场座位多于当地律师人数,为了不浪费资源,律师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参训地点。
三、培训内容和授课师资
第二期(2013年10月19日上午9:00-12:00)
课题 :《公诉人视角下律师辩护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授课师资:吴寿泽 自治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公诉三处副处长
第三期(2013年10月19日下午14:30-17:30)
课题:《律师职业交往礼仪》
授课师资:孙剑虹 广西凯哥礼仪文化公司董事长,全国十佳礼仪培训师
第四期(2013年10月20日上午9:00-12:00)
课题:《法官视角下律师辩护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授课师资:陆洪鸣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第五期(2013年10月20日下午14:30-17:30)
课题:《新刑诉法实施后刑辩律师遇到新问题和新挑战》
授课师资:黄玉华 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
四、培训地点
南宁市:金浦路2号电信二枢纽附楼三楼会议室(3001)
柳州市:龙城路32号柳州电信公司生产楼5楼电视会议室
桂林市:中山中路53号电信生产楼4楼电视会议室
梧州市:文化路28号东信大楼17楼第三会议室
北海市:四川路58号A-2楼电视会议室
防城港市:渔万路2号3楼电视会议室
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号电信公司2楼电视会议室
玉林市:民主北路城北电信大楼16楼电视会议室
贵港市:中山北路11号城北电信大楼3楼电视会议室
贺州市:建设东路208号电信大楼8楼电视会议室
百色市:中山二路12号电信大楼3楼电视会议室
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37号电信大楼14楼电视会议室
来宾市:中南路177号邮政局5楼电视会议室
崇左市:新民路21号电信大楼4楼电视会议室
五、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使用中国电信的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费用由广西律师协会承担,参训人员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六、组织工作
请各市律师协会认真做好报名工作,组织律师按时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做好考勤登记,对于报名后无故不按时参加培训的律师的相关情况,要及时统计汇总,并于10月25日前将本市参训人员名单和签到表原件、无故不参训人员名单及培训现场相片寄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有关会场的具体事务请直接联系中国电信客服电话10000落实。
七、报名程序
为确保各项组织工作顺利完成,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给执业律师。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最迟于10月14日上午12:00前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提交“参训申请表”(区直律师事务所将参训申请表提交广西律师协会,有条件的事务所请发电子版报名表,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电子邮箱:gxlxpxb@163.com)。异地参训的,应向拟参训地的律师协会提交报名申请,经同意方可异地参训。
本次培训按报名先后安排座位,满座为止。各市律师协会于10月16日前向本市律师通报可参训人员名单,区直所的参训名单由广西律师协会公布。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律师参加培训时请携带律师执业证,签到时出示。
(二)请参加培训的律师结合本单位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学矛盾,并自行安排好参加培训的交通和食宿等事宜。
(三)因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必须准时启动,为了确保良好的培训秩序和影音效果,参训律师请提前30分钟到场签到并尽快就座。课程中请将手机调为静音模式,请勿在会场内通话。
(四)报名后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应于10月17日前向所属律师协会提交请假条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无故缺席者,将通报批评并取消下次参加培训的优先资格。
联系人:曾文海,电话(兼传真):0771-5865220
附件:参训申请表.doc
2013年9月22日
(本文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发布,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3年9月22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