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律协〔2014〕15号
关于自荐和推荐广西律师协会部分专门、专业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律师参与律师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提高律师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的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广西律师协会拟对部分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调整充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目前,广西律师协会设置了财务委员会、律师行业规则与发展委员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律师教育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参政议政事务委员会、宣传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共10个专门委员会。
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目前,广西律师协会设置了刑事专业委员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涉外专业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券和保险专业委员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公司业务委员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共13个专业委员会。
三、自荐、推荐条件
(一)专门委员会委员: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热心律师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执业律师;
3、执业三年以上。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需为执业五年以上、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专职律师。
(二)专业委员会委员: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有突出业绩的执业律师不受此限;
3、本科以上学历,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
4、办理过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三个以上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三篇以上。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需为执业五年以上、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专职律师。
一旦加入专门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就要占用一定的个人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工作。
广西律师协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严格的履职考核制度,有意向加入专业委员会的律师,请务必认真研读本通知所附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本人有时间、有精力参与专业委员会工作,在年度内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1篇论文,并至少参加专业委员会1次活动。
四、自荐、推荐方式
1、自荐方式:个人可自荐担任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2、推荐方式:第八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现任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均可推荐律师担任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五、增补名额
(一)根据2013年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结果,结合现有委员会的人数、委员会规模等因素,拟对部分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人选进行调整。具体增补名额详见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人员增补名额表》。
为了确保委员有精力参与委员会工作,每人仅限报名自荐(推荐)参与一个委员会。
(二)请各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广泛发动律师积极报名参与。各位律师在申请自荐或推荐前,请认真阅读本通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年度履职考核评分细则》,了解有关委员会职能及委员权利义务,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特长,确保能够履行职责。
六、时间要求
各市的自荐人或被推荐人需认真填写《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自荐表(推荐表)》,将原件及电子版上交所在市律师协会,由所在市律师协会统一汇总整理后于2014年4月30日前邮寄至广西律师协会,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区直所和公职、公司律师机构则直接将自荐或推荐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提交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自荐表(推荐表)》电子版的文件名统一为“律师姓名-所报委员会简称”,例如“张三?知识产权委”。
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律师的自荐、推荐情况,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有关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并提交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委员名单提交第八届会长办公会审议。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登陆广西律师协会官方网站(www.gxlawyer.org.cn)查询或下载。
联系人: 袁翠微、黄 鳞、秦远迅,联系电话:0771-5865329(兼传真),电子邮箱:gxlxywb@126.com
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
邮 编:530022
附件: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自荐表(推荐表).doc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人员增补名额表.doc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doc
附件5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年度履职考核评分细则.doc
广西律师协会
2014年4月18日
(本通知经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公文传输系统传输,除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