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律协文件
2014-05-06 15:28:07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文件
 
桂司通〔2014〕42号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刑事诉讼
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宁铁中级法院、检察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修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更好的贯彻执行该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你们及时转发和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