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律协文件
2014-05-06 15:29:19
桂律协〔2014〕21号
关于广西律师协会会员入住南宁市部分酒店享受
协议价格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降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成本,为律师提供工作便利,广西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南宁市部分酒店签定了住宿协议,方便会员在南宁出差、旅游、休闲及业务往来时能享受到协议规定的优惠住宿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协议酒店合同期限内,协会会员在南宁市需要住宿的,可自主选择相应的协议酒店入住,并享受协议酒店的优惠价格。
二、协会会员在入住协议酒店时,应报以单位名称广西律师协会,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如律师执业证),办理入住手续。
三、协会会员入住协议酒店时,住宿费用自理。
四、协会会员入住协议酒店时,如与酒店产生任何纠纷,产生的后果应由会员自行承担责任。
五、协会会员可通过广西律师协会网站http://www.gxlawyer.org.cn查询协议酒店的有关信息。
二、协会会员在入住协议酒店时,应报以单位名称广西律师协会,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如律师执业证),办理入住手续。
三、协会会员入住协议酒店时,住宿费用自理。
四、协会会员入住协议酒店时,如与酒店产生任何纠纷,产生的后果应由会员自行承担责任。
五、协会会员可通过广西律师协会网站http://www.gxlawyer.org.cn查询协议酒店的有关信息。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