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律协文件
2014-12-26 10:15:06
桂律协[2014]100号
关于开展广西律师行业史料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行业史料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律发通[2014]21号)文件要求,为记录中国律师行业发展历史,弘扬律师精神,宣传律师文化,搭建律师对外交流平台,全国律协决定启动中国律师行业史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广泛征集律师行业发展历史中能够反映律师行业发展历程的图文和实务资料,为建立行业史料展示厅做准备(全国律协拟筹建中国律师博物馆)。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广西律师协会将在全区范围内征集广西律师行业史料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年限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及中止(1950-1958年),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至今(重点),民国时期律师制度。
二、广西律师行业重点征集的内容
(一)专项内容
1、中央领导、省部级以上领导对广西律师行业的讲话、批示、题词及影像资料等。
2、广西律师参加历届中国律师论坛相关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影像、代表证、出席证、纪念品等)
3、担任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广西律师的相关资料(包括照片、影像、代表证、出席证、会议资料等)
4、全区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相关资料(包括照片、代表证、特邀代表证、出席证等)
5、第一次广西律师资格考试区相关资料(包括照片、准考证等)
6、首届全国司法考试广西考试区的相关资料(包括照片、准考证等)
7、广西律师参加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律师行业国际交流活动相关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影像、出席证等)
8、广西律师参加的有重大影响的参政议政活动相关资料(包括数字、文字、照片等)
9、广西律师参与重大公益活动相关资料(包括数字、文字、照片等)
10、荣获“首届全国十佳律师”的广西律师相关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奖牌、奖状等)
11、荣获历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广西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相关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奖牌、奖状等)
12、广西律师参加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赛大赛相关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影像、奖牌、奖状等)
13、广西律师成功代理的重大典型案例(指在社会、法律界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参考案例:“重庆彩虹桥案”、“包头空难赔偿案”)相关资料(法律文书、照片等)
14、广西第一家市级律师协会(南宁市律师协会)成立相关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影像等)
15、广西成立第一家法律顾问处相关资料,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后,广西第一家法律顾问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照片等)
16、广西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相关资料,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后,广西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相关资料(包括文字、照片等)
17、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后,广西第一家国办律师事务所相关资料,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相关资料、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相关资料、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相关资料(包括文字、照片等)
18、第一位广西执业律师(刘晰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会长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照片等)
19、首届“广西十佳律师”相关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奖状或奖杯等)
20、广西律师捐资建立的第一所希望小学相关资料(文字、照片、捐资凭证等)
(二)与本通知附件《广西律师行业1980-2014年大事记》内容相关的资料(文字、照片、影像资料、证书等)
(三)其他能够反映律师行业发展历史的有价值的史料实物。
三、征集对象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他各界人士。
四、征集办法
1、征集史料的方式包括捐赠原件/原物、委托代管、同意复制等,也可以直接提供有关史料的复印件。
2、各市律师协会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本地区符合征集要求的史料文物。对本地区收集到的史料文物进行登记造册(标注史料名称、提供者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经过初步筛选、整理后提交广西律师协会,由广西律师协会筛选整理后移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于所提交史料实物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史料展示厅得以保存,展出的,将注明史料实物提供者信息。
请各律师事务所注意征集内容,尤其注意阅读附件《广西律师行业重大事件》,对于本律师事务所或者本所律师参与到征集内容所列的事件的,动员该律师大力支持,协助提交有关史料实物。
3、请各市律师协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征集到的史料和实物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联系人:袁翠微,联系电话:5849110,邮箱:gxlxhyb@126.com
邮寄地址及收件人: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会员部袁翠微收,邮编:530022。
广西律师协会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