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律协文件
2015-01-26 15:00:00
桂律协〔2015〕7 号
关于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4年度
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决定从2015年2月1日起开始收取全区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2014年度会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收费时间
2014年2月1日至2月28日
二、 收费标准及对象
收费标准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收费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须缴纳个人会费(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除外);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的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公职律师执业机构须缴纳团体会费(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除外)。
三、收费方式
以执业机构为单位,统一收取本执业机构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通过银行电汇或转账的方式汇入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开户银行:南宁市建行民族大道东支行,账号:45001604653050701557)。银行凭单上必须注明执业机构名称。
不接受现金缴款。
四、注意事项
(一)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执业证颁发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业时间不满6个月的,按其执业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的25%缴纳会费。超过6个月而不满24个月的,按其执业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的50%缴纳会费。执业时间已满24个月后歇业再重新执业的律师、公职公司律师转为社会执业律师不参照本条执行。例如:南宁市某律师2012年1月1日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12月31日止执业时间满24个月,会费计算方法1400元/人×50%=700元;2014年7月1日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12月31日止执业时间满6个月,会费计算方法1400元/人×25%=350元。
(二)广西区内转所律师按分段计费的方法缴纳会费。分别先按转出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在转出所结清转出前会费,再按转入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在转入所缴纳转入后的会费。
(三)调出(入)广西区内执业的律师需按调出(入)前(后)在广西区内执业的时间长度缴纳个人会费。调出(入)前(后)执业最后(初)一个月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已办理歇业的律师,按月缴纳歇业前会费。歇业当月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个人所),以执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次月开始按其执业所在地团体会费标准,按月计算缴纳团体会费。
(六)确有实际困难需申请减免会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未获得批准前,仍须按照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缴纳会费。日后获得批准的,已缴纳的会费,抵减下一年度会费。
(七)经核实历年多缴纳会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多缴纳的会费可抵减2014年度会费,历年少缴纳的会费需补缴纳。
(八)为解决无律师县(区)问题,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昭平分所、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金秀分所、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罩塘分所、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港南分所、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福绵分所、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等8家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成立。为鼓励和支持上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上述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律师,按其执业所在地团体、个人会费标准的50%缴纳会费。
(九)各市律师事务所将加盖公章的《缴纳2014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原件(电子版需同时发送至gxlsxhcws@163.com)及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于3月1日前交本市律师协会汇总。各市律师协会于3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缴纳2014年会费情况汇总表》原件(电子版需同时发送至gxlsxhcws@163.com)及本市各所会费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交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财务室。
区直各律师事务所直接于3月1日前将本所加盖公章的《缴纳2014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原件(电子版需同时发送至gxlsxhcws@163.com)及会费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交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财务室。
(十)往年类似问题处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请各市律师协会协助广西律师协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督促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各单位发送邮件请注明主题“单位+2014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
2014年1月20日
(通知及附件可在www.gxlawyer.org.cn下载,联系人:黄宇莹,电话兼传真:0771-5870185,电子邮箱:gxlsxhcw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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