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文件
2015-07-09 17:42:08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文件

北 海 市 司 法 局

 

检会〔 2015〕 2

 

关于印发《2015北海市检察官与律师

论辩赛方案》的通知

 

 

各院区人民检察院,北海市司法局:

现将《 2015北海市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方案》 印发你们, 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论辩赛的顺利开展。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北海市司法局

      

 2015年6月29日

 

2015年北海市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检察官、律师业务素质和出庭水平,加强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双方之间的良性互动,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北海市司法局与北海市检察官协会、北海市律师协会决定联合举办2015年北海市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为确保论辩赛的顺利进行,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提升检察官与律师的实战辩论技能,促进队伍建设和业务素质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树立和展示检察官、律师良好职业形象,选拔我市优秀选手参加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

二、活动组织

为加强对赛事活动的领导、指导和协调,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检察官协会和市律师协会共同组成北海市2015年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组委会。组委会负责指导本次赛事活动,协调有关方面工作关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宜。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王大春  北海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北海市检察官协会会长

        李  贤  北海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韩  健  北海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方诗生  北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叶  艳  北海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刘再华  北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委  员:陈伟意  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余拥军  北海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卢  前  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蔡  云  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张庆清  北海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科长、北海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王  彪  北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陈伟意、北海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科长、北海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张庆清担任,副主任由北海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余拥军、公诉科副科长卢前、北海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副科长钟琼、北海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满耀志担任

办公室负责论辩赛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制定比赛规则,拟定论辩赛题,确定参加决赛人员名单,指导辖区内开展竞赛活动。办公室成员由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北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北海市检察官协会和北海市律师协会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三、竞赛方法和评委组成 

(一)竞赛方法

竞赛采取团体对抗赛的方式进行,论辩赛案例采用在理论与实践中有较大争议的刑事案例。

检察官代表队按照市院、一县三区各检察院分别组队(共五个)为单位,律师代表队按照检察官代表队的队数组队。律师代表队成员不受区域限制,可由本市多个律师事务所联合组成一个参赛队(自行确定队名),共计10支代表队参加本次论辩赛。 

论辩赛共举行两轮比赛以及一场对抗赛,均在赛前抽签决定竞赛的对手以及案例,根据两轮比赛的成绩确定名次;最后举行一场对抗赛,由检察官代表队、律师代表队积分最高的队伍参加。

比赛地点拟定在北海市区,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二)评委组成

评委为5人,由本市法学专家、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组成。

四、时间安排 

论辩赛活动开始时间为2015年7月。拟定7月初抽签确定比赛对手以及案例,7月下旬举行比赛。各地、各队均可提供相关的案例给论辩赛组委进行选择。

五、竞赛奖项 

竞赛奖项设团体奖、个人单项奖。

团体奖设一、二、三等奖,均2名。

个人单项奖设最佳辩手奖3名、最佳风采奖3名。

六、竞赛经费

(一)各参赛队伙食、差旅等费用由各队自行负责。

(二)竞赛经费由有关协办单位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论辩赛活动,把论辩赛作为深化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素能、促进双方良性互动的有利途径,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这次论辩赛开展好,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各基层院要积极开展参赛队的组织、培训和竞赛工作,选拔能代表本单位最高论辩水平的队员参赛。论辩赛组委会要积极协调解决竞赛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竞赛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加强宣传。要加强对此次论辩赛活动的宣传,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可邀请本市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到现场观摩,拟对竞赛进行电视录播,以增强活动效果,努力实现展示形象、锻炼队伍和宣传法治的目的。

 

 

附件:1.2015年北海市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竞赛规则

  2.2015年北海市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竞赛评分奖励规   

    则

 

 

 

 

 

 

 

 

附件1

2015年北海市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竞赛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2015年北海市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

一、竞赛方式

1.竞赛采取团体对抗赛总分制的方式进行。检察官代表队作为控方,律师代表队作为辩方。

竞赛采取模拟法庭辩论形式,根据二轮竞赛成绩分别决定检察官代表队和律师代表队竞赛名次。通过抽签决定竞赛场次、对手和论辩案例。

2.竞赛采取案例(刑事)论辩形式,竞赛案例由竞赛组委会统一确定。各队可在7月初提供2个刑事论辩案例给竞赛组委会审定,在抽签时同时抽取案例。所提供的案例要注重辩点对论辩各方的公平,注重辩题及论辩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3.案例竞赛程序模拟法庭辩论程序并加以简化,增加问题质询阶段,虚拟地名、人名,省略法庭调查阶段和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角色,直接进入辩论阶段,重点考察控辩双方的论辩能力。

二、组队原则

1.参加片论辩赛的论辩队员,检察官代表队必须是该辖区检察机关在编的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 检察员、书记员、法警。律师代表队必须是本市的律师、实习人员。

2.每支参赛队最多不超过6人,包括队员、教练及领队,其中上场队员3人,候补队员1人;教练、领队各1人。检察官代表队领队由本辖区检察院领导担任,律师代表队人员按规则自行确定并自行命名。

三、抽签时间及方式

1.由竞赛组委会具体通知,拟定于2015 年7月初。

2.由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在召开预备会时主持抽签,确定竞赛场次、对手和论辩案例。

四、赛前准备

1.竞赛前一天,各参赛队须将论辩提纲、对方观点预测等相关材料(打印件,一式9份)提交评审委员会召集人,由召集人转交各评委。

2.进入最终对抗赛的2支参赛队,须在对抗赛的前一天将案例的论辩提纲、对方观点预测等相关材料(打印件,一式9份)提交评审委员会召集人,由召集人转交各评委。

3.2015年7月下旬前,各代表队须向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报送参赛队领队、教练及队员名单。除有重大事项,正式参赛的4名队员不能更换。竞赛前一天,各参赛队须将最终确定上场队员名单和角色编号上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最终上场队员名单上报后,除队员身体状况原因等特别重大事项外,一律不得更换上场队员(包括调整角色编号)。

五、竞赛程序

竞赛前由主持人宣布应邀观赛的领导和特邀嘉宾名单,介绍评委。

每场竞赛均按以下竞赛程序并由主持人主持进行: 

1.宣布本场竞赛开始,请双方参赛队员上场 

2.介绍双方参赛代表队及参赛队员

3.简介规则 

4.简介案例 

5.论辩竞赛

6.宣布本场竞赛结束,请双方代表队退席

7.评委填写评分表

8.隔场公布竞赛结果 

9.每轮竞赛结束后,由评委代表点评。

六、论辩程序及时间分配

1.发表意见阶段。

由双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时间各为3分钟。由控方先行发言。

2.问题质询阶段。

每方二辩各自指定对方二辩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并在对方选手回答的基础上可以随时进行追问,对方选手必须回答。具体可表述为“请问对方二辩,(问题内容)”。

先由控方二辩对辩方二辩进行问题质询,再由辩方二辩对控方二辩进行问题质询,时间各为1分30秒。

提出问题应围绕案例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

3.质询小结阶段。

由双方一辩小结问题质询结果,阐明和巩固己方意见,时间各为1分钟。由控方先行发言。

4.自由辩论阶段。

每方每名选手发言次数不得少于2次,每方累计不超过4分钟。由控方先行发言。

5.总结发言阶段。

由双方三辩总结陈词,时间各为3分钟。由控方先行发言。

七、问题质询阶段规则

1.质询者控制质询时间,可以提出与辩题有关的合理而清晰的问题,并可以随时停止被质询者之回答进行追问。

2.质询时间内,质询者应询问问题,不得自行申论或就质询所获之结果进行引申,否则视为违规。质询者自行申论或引申发言时,答辩者有权要求其停止。

3.答辩者应回答质询者所提之任何与辩题有关的合理问题,当问题明显不合理时,答辩者应说明理由,拒绝回答。

4.答辩者可以要求质询者重述其质询,但不得恶意为之,否则视为违规。

5.答辩者不得对质询者提出询问,否则视为违规。 

6.答辩者提出反质询时,质询者有权要求其停止,并拒绝回答。

八、论辩时间规则

1.除问题质询、自由辩论外,在每方发言用时余30秒时, 计时员以一次短促铃声提醒;用时满时,计时员以两次短促铃声终止发言。

2.终止铃声响,发言人必须停止发言,否则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3.发言计时从主持人宣布“计时开始”后开始。

4.问题质询阶段,每方提问和对方回答时间累计计算,用时满时,计时员直接以两次短促铃声终止发言。

5.自由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自动轮流发言,一方发言选手落座为对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若有间断,累计计时照常进行。 

6.自由辩论时,如果一方时间巳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发言。继续发言时应进一步论述己方观点,不得借此奚落、攻击对方。 

九、论辩综合规则

1.参赛队员须讲普通话,队员发言应起立,提倡队员脱稿发言。

2.控方队员必须着检察制服出场,辩方队员统一着西装或衬衣出场。

3.竞赛程序由主持人依本规则进行,论辩双方队员应在主持人指挥下严格按照本规则要求的发言顺序发言;队员之间不得替代发言;放弃发言应向主持人示意。

4.控辩双方不得就案件管辖、省略程序、辩方人数等由于本规则规定和刑诉法不相符而引起的程序问题提出异议。

5.因案例的人名、地名是虚拟的,因此,与此相关的公章、 名称等不能成为论辩的理由。

6.控方指控意见只能将案例规定的“被告人”列为本案被告人,不能将案例涉及的其他人(包括另案处理的其他人)列为本案被告人。

7.队员在台上不得佩戴戒指、手镯、过长耳环等饰物。

8.场上论辩应使用文明语言,不能使用诋毁司法机关的语言。辩方不能将诱供、刑讯逼供等作为辩论理由,也不能用冤案、假案、错案等作为辩论结论,要维护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形象。

9.场上论辩不得使用讽刺、挖苦对方的语言、动作。 

十、评判

1.片区赛评委为5人,评委由法学专家、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组成。评委由承办单位协商确定邀请,评委设召集人1名。

每一轮竞赛结束后,由全体评委推举一位评委进行点评。 

十一、其它

1.各参赛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弃竞赛。

2.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比资格,并通报批评。

3.双方场上称谓为“控方”、“辩方”。

4.赛场上不使用“审判长”等法庭用语,使用“主持人”、 “各位评委”称谓。

5.竞赛过程中发现对方违规,队员不得在场上指出,可在赛后(评审委员会评判结果形成之前)立即向竞赛组委会提出意见,由竞赛组委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6.竞赛成绩不因出现并列情形而改变奖励等次。若第一名出现并列情况,则最终的对抗赛通过抽签决定其中一个队伍参加。

本规则由竞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2

 

2015年北海市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竞赛评分奖励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2015年北海市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

一、评分原则

(一)评分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评委评分应根据竞赛组委会规定的评分标准,重点围绕诉讼主张和论点的论证是否正确有力及团队精神风貌、队员现场表现进行。

(三)评委应根据参赛队员的现场表现评分,不能因评委个人的印象及观点而影响评分。

(四)评委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完成对场上每名辩手及团队配合评分,不受他人的影响。

二、评分标准

(一)辩手评分标准(总分25分)

1.辩论能力(15分)

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阶段。要求根据基本案情,说理论法,观点明确,论证有力。

问题质询阶段。要求结合对方立论观点和理由,所提问题有深度、有针对性,有利于发现对方理由矛盾之处或漏洞,有利于归谬对方观点或支持己方观点。提出、回答均应简明扼要。

自由辩论阶段。要求主动进攻,攻防转换有序,能掌握主动权;观点鲜明,言之有据,有针对性,逻辑性强,即兴反驳有力, 提问紧扣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对提问能正面地合理回答;反应 灵活、机敏,应对冷静,善于应变。

总结发言阶段。要求全面归纳对方观点和论据的矛盾与差 错,并作系统地反驳,同时全面总结本方观点,系统地论证本方观点的正确性。总结应当有新意,能起画龙点睛的作用。

2.综合印象(5分) 

要求着装整齐,精神饱满,庄重大方,举止得体;用语规范,语言流畅,普通话标准,无方言土语。团队分工明确,配合默契,能够体现出团体论辩的技巧。 

3.执行规则情况(5分) 

(1)有关辩论的规则:

自由辩论阶段每位选手必须分别发言3次以上(含3次),并应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不得回避,对对方已明确回答的问题不得纠缠不放。

(2)有关程序的规则:

选手发言必须起立;听从主持人指挥,严格按《竞赛规则》 限定的发言顺序和时间发言,无超时现象。

(3)其他规则:不得使用不文明、具攻击性的语言或动作。

(二)团队配合评分标准(25分)

要求队内三名选手观点一致,相互配合,互为补充,论点、 论据与论证过程不出现相互矛盾之处。

三、评分方法

(一)每场竞赛开始前,由工作人员发给每位评委一张评分草表和一张正式评分表。评委可以使用草表在竞赛中初步评分,每组队员论辩完毕,独立给出正式评分,填入正式评分表后交给 计分员。

(二)评委只需给出分数,不必计算总分。每场竞赛结束后,由主持人公布上一场竞赛的评分结果。当天最后一场竞赛的评分结果,待统计之后予以公布。

四、计分方法

(一)由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指定二名固定的计分员(一人统 计,一人复核),负责评分表的收取和计分工作。

(二)计分员对每张评分表有关栏目的分数进行累加,计算 总得分后由另一位计分员复核。

(三)团体总分100分,其中每名辩手总分25分,团队配合总分25分。

1.个人计分:

在评委对每名辩手的给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最后得出一个平均分为该名辩手的最后得分。 

2.团队配合计分:

在评委所给团队配合得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最后得出一个平均分为该队团队配合最后得分。

3.辩论队得分:

三名辩手最后得分与团队配合最后得分相加为辩论队得分,辩论队总分100分。辩论队得分计算公式:辩论队得分=一号辩手最后得分+2号辩手最后得分+3号辩手最后得分+团队配合最后得分。

4.基础分与扣分:

(1)每个评分项目均设定基础分,在此基础上加分或扣分。 

(2)扣分规则:

凡在控点或辩点、论证、辩驳、总结发言、团队配合、执行规则等项目中,不符合评判要求和违反规则的,酌情扣分;由于参赛队自身原因造成的突发事件影响竞赛的,从该队本场次最后得分中扣除10分。 

五、奖励规则 

(一)团体奖及单项奖:

由评委根据竞赛组委会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判,检察官代表队、律师代表队团体总分前三名者分获一、二、三等奖(并列);个人成绩以单场分数确定,参加多场的,以最高分的场次确定(含最终对抗赛),个人成绩前3名者获最佳辩手奖,个人成绩4-6者获最佳风采奖。

六、设竞赛公正监督机构

(一)竞赛组委会主任王大春检察长、李贤局长任竞赛总裁判长,竞赛组委会副主任韩健副检察长、方诗生副局长任副总裁判长。

(二)由竞赛组委会副主任叶艳、刘再华主任及组委会委员组成竞赛监督组,行使评判监督。

七、评委纪律

(一)严格遵守竞赛组委会制定的评判标准和规则,评判客观、公正。在评判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配合,遵守竞赛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二)在参加评委工作期间,不徇私徇情,不受贿收礼,不以任何借口参加参赛队及参赛队员的宴请,不参加一切非由竞赛组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的与赛事评判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由竞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抄送:北海市检察官协会,北海市律师协会;

各基层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协会,各辖区律师事务所。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