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律协〔2016〕17 号
关于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5年度 会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决定从2016年2月20日起开始收取全区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2015年度会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时间 2016年2月20日至3月20日 二、缴纳标准及对象 收费标准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收费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须缴纳个人会费(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除外),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的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公职律师执业机构须缴纳团体会费(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除外)。 三、收费方式 以执业机构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统一缴纳本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和在本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个人会费。会费需汇入广西律师协会账户,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开户银行:南宁市建行民族大道东支行,账号:45001604653050701557。银行凭单上务必注明执业机构名称。 不接受现金缴款。 四、注意事项 (一)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执业证颁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业时间不满6个月的,按其执业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的25%缴纳会费。超过6个月而不满24个月的,按其执业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的50%缴纳会费(会费计算示例:南宁市某律师于2013年1月1日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其个人会费标准1400元/人,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业时间满24个月,会费计算方法1400元/人×50%=700元;南宁市某律师于2015年7月1日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业时间满6个月,会费计算方法1400元/人×25%=350元)。停止执业后再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及公司、公职律师转为社会律师的,不属于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范畴,不得参照本条标准缴费。 (二)广西区内跨市转所律师按分段计费方法计算缴纳会费数额:首先,按转出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计算律师在转出所应缴纳的会费数额,并在该所结清转出前会费(转出前在该所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免缴纳当月会费,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以此类推);其次,再按转入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计算律师在转入所应缴纳的会费数额,并在转入所缴纳相应数额的会费(转入后在该所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免缴纳当月会费,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三)调出(或调入)广西区内执业的律师需按调出前(或调入后)在广西区内执业的时间缴纳个人会费。调出前(或调入后)执业的最后(或最初)一个月的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已办理停止执业的律师,按月缴纳停止执业前个人会费。停止执业的当月,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个人所),以执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次月开始按其执业所在地团体会费标准按月计算缴纳会费的数额。 (六)确有实际困难需申请减免会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未获得批准前,仍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缴纳会费。日后获得批准减免的,已缴纳的会费,按获批准可减免的数额抵减下一年度相应数额的会费。 (七)经核实,历年多缴纳会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多缴纳的会费可抵减2015年度相应数额的会费,历年少缴纳的会费需补缴纳。 (八)为解决无律师县(区)问题,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昭平分所、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金秀分所、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罩塘分所、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港南分所、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福绵分所、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8家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成立。为鼓励和支持上述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上述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执业律师今年最后一次免缴纳会费。 (九)各市律师事务所将加盖公章的《缴纳2015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原件(电子版需同时发送至gxlsxhcws@163.com)及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最迟应于3月30日前交本市律师协会汇总。各市律师协会最迟于4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缴纳2015年会费情况汇总表》原件(电子版需同时发送至gxlsxhcws@163.com)及本市各所会费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邮寄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区直各律师事务所请于3月30日前将本所加盖公章的《缴纳2015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原件(电子版需同时发送至gxlsxhcws@163.com)及会费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直接交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十)往年类似问题处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请各市律师协会协助广西律师协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督促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各单位发送邮件请注明主题“单位+2015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