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文件
2017-03-20 16:08:45

北司发〔2017〕13号

 

 

北海市司法局  北海市律师协会关于

开展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执业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市公职律师办公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我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顺利开展我市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成立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2016年度考核工作。

2016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方诗生 北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张庆清 北海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科长、北

海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王 彪 北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成 员:钟   北海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副科长

阮亦淇 北海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

谭 梅 北海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

二、年度考核对象

凡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均应参加本次年度考核。

三、年度考核方式

本次年度考核采取网上填报、书面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填报时间及流程见附件:《2016年度广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网上填报说明》。请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按要求在广西律师网络管理平台(http://mc.gxlawyer.org.cn/login.jsp)进行填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考核、县(区)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考核(备案)、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律师协会指导监督的程序进行,本次年度考核由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与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并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组成三个考核工作组,分别到我市各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四、年度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1.学习贯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情况;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4.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及执行情况;5.建立统一收结案、统一收费制度和执行情况;6.对聘用律师的管理情况;7.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情况;8.为聘用律师、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情况;9.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10.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情况;11.律师事务所纳税情况。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

1.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2.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情况,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情况;3.履行个人会员义务的情况;4.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情况;5.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年度考核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含收入及纳税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办理社会保险情况、投诉查处情况、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等情况。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需经总所审核同意。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网上自动生成)。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网上自动生成)。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网上自动生成)。

5.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2016年度业务办理情况(收案登记、收费凭据、卷宗等)。

7.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8.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9.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0.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投诉处理情况等证明材料。 

11.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承诺书或证明材料。专职律师提供不具有公职身份、其它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兼职身份的承诺书;兼职、公职、法律援助律师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12.考核工作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1、2、3、4、7、9、11项材料(原件)需提交考核工作组,其他材料由考核工作组现场查验。公职律师办公室提供上述第1、2、3、4、9、11项材料。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上述第3、4、11项材料。

六、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七、年度考核时间和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阶段(2017年3月31日前)

1.律师要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对2016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并按要求上网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述职,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在网上确定律师考核等次,并在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律师事务所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及本所年度考核相关材料的填报、汇总、整理工作。

(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检查考核阶段(2017年4月1日-20日)

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考核工作组将深入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确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督查阶段(2017年4月21日-30日)

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考核工作组,对各市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四)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阶段(2017年4月21日-30日)

1.公示期满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人携带本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全体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原件到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具体盖章时间另行通知)。

2.2017年1月1日-4月30日期间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参加本次年度考核,但应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上交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专用章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

(五)自治区司法厅公告阶段(2017年5月31日前)

自治区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于5月31日前将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统一在省级以上报刊、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和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八、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的年度考核

1.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了执业机构变更的律师,在现执业机构进行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机构向现执业机构提供。

2.执业律师在年度考核期间(2017年1-4月)应尽量不办理转所手续。确需办理转所的律师,请原执业机构及时反馈所属律师协会在网上完成转所信息手续,并由原执业机构向现执业机构出具转出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期间情况,现执业机构在网上完成转所律师上年度考核检查评定工作。

(二)对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理

1.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2.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市律协,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将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请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本所及律师2016年度考核工作,全面配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填报、整理、上报工作,确保上报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错报。

(二)请各所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本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分别报市司法局公律科、市律师协会,并将电子版(网上自动生成的除外)发至市律师协会邮箱(bhlsxh@163.com)。

对年度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联系市司法局公律科(联系人:张庆清,0779-3156569,钟琼,0779-3156570)或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人:阮亦淇、谭梅,联系电话:0779-3156625)

 

附件:2016年度广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 年度考核网上填报说明

 

                                     201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