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文件
2017-10-31 16:47:29

 北律协惩[2017]2

 

 

投诉人才秀文,女,1971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102023628

被处分会员:广西唐中军律师事务所,地址:北海市北京路南段华武花园三栋,执业证号:24505201130587868

投诉人才秀文于2017214日向本会邮寄《投诉信》书面向北海市律师会投诉称:广西唐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中军在代理郑洋(投诉人称为其爱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中,承诺将人弄出来,收取50万元律师费,30万元保证人出来,人出来之后再给20万元,出不来加倍赔偿;要钱过程说要托北京市里关系给领导送礼,请办案的领导人,承诺五一人能出来;2015213日投诉人交3万元,抵押一块玉石给唐中军;之后4次被索要律师费,前后唐中军共拿了39万元;唐中军对郑洋在里边情况一概不知,总是让投诉人听消息;结果郑洋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后,唐中军只退还约10万元,剩下的29万元迟迟不退,投诉人再联系几乎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投诉人要求本会查处唐中军律师办案过程的违规违法行为。

本会维权、惩戒委员会决定对唐中军律师立案调查后,发现其所在的广西唐中军律师事务所在该案中也存在违规行为,遂决定由调查组一并进行调查。调查组向投诉人了解核实了投诉请求、理由及证据,当面听取了被处分会员的陈述和申辩,并核查了其提交的书面申辩的证据。

被处分会员申辩称,唐中军律师没有投诉人所述的虚假承诺、行贿等行为,该退还的律师费用已通过投诉人及第三人全部退还,同时承认违规对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愿意接受本会处分,并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现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2015129日,郑洋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广西唐中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广西唐中军律师事务所指派唐中军律师担任合同诈骗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郑洋的辩护人,委托人近亲属向受托人缴纳委托费用五十万元,办案费用五万元,终审若判有罪退还律师费四十五万元。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二审终结止。另协议上注:因本案属风险辩护,待结案后根据判决结果,另行开具正式发票。协议签订后,唐中军通过个人账户或者直接开具收据收取了委托人的有关费用或财物。受托后唐中军参与了该案的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2015)房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郑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投诉人不满判决结果,遂要求唐中军退还已付律师费,并向本会书面投诉要求查处唐中军律师在办案过程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依据的证据有:一、投诉人提交的:1、《投诉信》;2、中国建设银行存取款一体机客户通知单7张,金额共6万元;3、收条1张,唐中军收到3万元及玉石一块;4、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卡卡转账单1张,金额10万元;5、才秀文收到鲁伟10万元收据1;6、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及案件相关材料。二、两被处分会员提交的:l、《关于才秀文投诉的情况说明》;2、《委托书》;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代位求偿通知书》;6、法律意见书等郑洋合同诈骗案有关材料。三、本会向唐中军及其代表的广西唐中军律师事务所所做的询问笔录。

本会认为:唐中军根据广西唐中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收取律师费,双方对律师费已收取和已退还金额的争议,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提请本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鉴于投诉人在北京服刑且并非本案委托人,本案律师费的收取和退还涉及第三人,本会不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处理,已建议双方自行协商,并告知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会同时还认为: 广西唐中军律师事务所受托办理的案件是刑事诉讼案件,广西唐中军律师事务所与本案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本身注明本案属风险辩护,而且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明显属于刑事诉讼案件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版)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均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或者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广西唐中军律师事务所未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违规对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且违反事务所统一收费的管理规定,允许律师个人私自直接收取当事人的费用和财物。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320日修订版)第十四条第()项、第()项之规定,本会应给予被处分会员广西唐中军律师事务所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会维权、惩戒委员会经集体讨论一致认为,根据广西唐中军律师事务所违规的事实和情节,应给予其通报批评处分。在作出本处分决定前,本会已按规定向被处分会员事先告知了拟对其给予的处分,听取了被处分会员的申辩,并依法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分会员明确不要求听证,现听证期限已过。

    综上所述有关事实和规定,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队伍整体形象,本会决定:

对广西唐中军律师事务所违规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和不按规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