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律协文件
2017-12-27 15:40:55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调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有效期与实习期满面试考核期限的通知

桂律协〔2017〕160号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结合我区实习管理工作实际,经2017年12月15日第九届广西律师协会第五次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全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证有效期和实习期满面试考核期限作出如下调整: 
    (一)初次办理的实习证有效期由原来的一年调整为两年。 
    (二)实习期满面试考核的期限延长至实习证的两年有效期内,即实习人员如不能在实习满一年后的九十日内申请参加实习期满面试考核的,不再需要办理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延期的相关手续,可直接于实习证两年有效期内申请参加面试考核。不能在实习证两年有效期内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不再安排面试考核,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施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