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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司发〔2016〕10号
北海市司法局 北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市公职律师办公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我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顺利开展我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成立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2015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方诗生 北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张庆清 北海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科长、北
海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王 彪 北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成 员:钟 琼 北海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副科长
阮亦淇 北海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
谭 梅 北海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
二、年度考核对象
凡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律师(含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均应参加本次年度考核。
三、年度考核方式
本次年度考核,继续采取网上填报核查、实地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资料等)和书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填报时间及流程见附件7:《2015年度广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网上填报办法》。请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登录http://mc.gxlawyer.org.cn/login.jsp进行网上填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考核、县(区)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考核(备案)、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律师协会指导监督的程序进行,本次年度考核由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与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并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组成三个考核工作组,分别到我市各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四、年度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1.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2.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情况;3.建立统一收结案、统一收费制度和执行情况;4.为聘用律师、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情况;5.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6.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情况;7.律师事务所纳税情况;8.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情况。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
1.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2.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情况;3.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4.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情况;5.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年度考核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含收入及纳税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办理社会保险情况、投诉查处情况、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等情况。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需经总所审核同意。
2.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3,网上考核系统自动生成)。
5.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2015年度业务办理情况(收案登记、收费凭据、卷宗等)。
7.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8.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9.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0.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投诉处理情况等证明材料。
11.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承诺书或证明材料。专职律师提供不具有公职身份、其它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兼职身份的承诺书;兼职、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12.考核工作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1、2、3、4、5、7、9、10、11项材料需提交考核工作组,其他材料由考核工作组现场查验。公职律师办公室提供上述第1、2、3、4、9、11项材料。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上述第3、4、11项材料。
六、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七、年度考核时间和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
1.律师要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对2015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并按要求上网填写《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述职,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通过网络,由律师事务所考核评定机构出具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并在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律师事务所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本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及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及相关材料的填报、汇总、整理工作。
(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检查考核阶段(2016年4月1日-20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督查阶段(2016年4月21日-5月10日)
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需要派出考核工作组,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阶段(2016年4月21日-4月30日)
1.公示期满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专门工作人员携带本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全体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原件到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具体盖章时间另行通知)。
2.2016年1月1日-4月30日期间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参加本次年度考核,但应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上交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
3.各市司法局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五)自治区司法厅公告阶段(2016年5月31日前)
自治区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于5月31日前将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统一在省级以上报刊、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和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八、工作要求
(一)请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本所2015年度考核工作,全面配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填报、整理、上报工作,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准确,不少报、不漏报、不错报。
(二)今年继续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请各所于3月31日前向市司法局公律科提交书面考核材料,并将电子文档(网上考核系统自动生成的附件除外)发送市律师协会邮箱(bhlsxh@163.com)。
对年度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联系市司法局公律科(联系人:张庆清,0779-3156569,钟琼,0779-3156570)或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人:阮亦淇、谭梅,联系电话:0779-3156625)
附件:1-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6.公告信息
7.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 核网上填报办法
2016年3月21日
北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印发